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解除勞動關系后是否應支付補償金?近日,不少市民詢問這類事情。日前,記者就這一問題咨詢了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劉疆表示,只要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就應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在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記者看到這樣一個案例:謝某1992年3月與某機械有限公司簽訂合同并工作。2003年12月31日,雙方勞動合同期滿后,謝某仍在上班,但公司借口其他理由,未與謝續(xù)訂勞動合同。2004年4月該公司終止了謝的勞動關系,未支付其經濟補償金。
據悉,根據《勞動法》及相關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須在30日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30日以上不簽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劉疆告訴記者,雖然謝某與公司的勞動合同到期,但雙方仍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根據《勞動法》第九十八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由此可見,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有行政責任和對勞動者的賠償責任之分?!皩趧诱叩馁r償責任,主要是民事賠償責任。除工資、社保等直接經濟損失外,如用人單位終止勞動者的勞動關系,根據相關規(guī)定,用人單位還應承擔賠償責任。按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fā)給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