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靠培訓駕駛員的個人與駕駛員培訓公司是否存在 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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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王某與上海某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某駕駛員培訓公司”) 簽訂勞動合同,期限自 2009 年 12 月 25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雙方約定王某擔任教練職位,工資發(fā)放形式?為“承包經營合同制” ,薪資報酬為“按承包經營合同結算”。

王某還與某駕駛員培訓公司簽訂掛靠合同、承包經營合同,期限?自?2007 年 7 月 5 日延續(xù)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合同約定,王某以某?駕駛員培訓公司名義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yè)務,以某駕駛員培訓公?司名義自行招收學員,并負責教授學員駕駛技能。王某需向某駕駛員?培訓公司支付管理費、場地費等費用。王某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王某在承包期內需嚴格控制學車價格浮動幅度,王某需經某?駕駛員培訓公司書面同意后方可將價格調整至該幅度之外。王某帶教?的學員需在某駕駛員培訓公司所屬的交通法規(guī)學校學習交通法規(guī)及?參加考試。學員取得駕駛證后,某駕駛員培訓公司與王某按照協(xié)議扣?除相關費用后進行結算。王某的收入受招收學員人數和市場行情影?響。上述合同還約定,王某及其招用的教練的社會保險費由王某負責。?某駕駛員培訓公司為王某繳納社會保險費。

某駕駛員培訓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22 日向王某出具《上海市單?位退工證明》,載明“王某,男, 自 2009 年 6 月 8 日進入某駕駛員?培訓公司工作,全日制,于 2018 年 9 月 30 日合同解除。 ”后,王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確認其與某駕駛員培訓公司之間于2009 年 6 月 8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被仲裁委?駁回,王某訴至一審法院,訴請同其仲裁請求。一審法院判決駁回王 某訴訟請求。王某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爭議焦點:掛靠培訓駕駛員的個人與駕駛員培訓公司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裁判要旨:二審法院生效判決認為:王某提供的勞動合同、勞動?手冊、退工證明等證據以及社會保險費的繳納情況,可達到初步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標準。某駕駛員培訓公司以雙方存在承包關?系為由否認勞動關系的存在。掛靠合同、承包經營合同均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從上述合同實際履行情況來看,王某以某駕駛員培?訓公司名義對外招收學員,其經營收入因其招收學員數量而變化。某?駕駛員培訓公司通過將其招收、培訓學員之權利讓與王某充分行使的?方式,獲得管理費、場地費等并實現經營風險的轉移;王某則通過繳?納管理費、場地費等獲得自主經營權、獲取利潤權。由此可見,雙方?的確存在承包關系。然承包關系的存在并不當然排斥雙方勞動關系的?存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可能成立內部承包關系,某駕駛員培訓?公司以此否認勞動關系存在,于法無據。本案中,王某與某駕駛員培?訓公司均系符合法律規(guī)定主體資格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而王某從事?的駕校教練崗位亦確屬某駕駛員培訓公司的經營范圍。同時,某駕駛?員培訓公司向王某支付報酬,并為王某繳納社會保險費。此外,王某與某駕駛員培訓公司之間亦存在隸屬性。其一,雙方存在財產依附性。?王某雖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然其在以某駕駛員培訓公司名義對外招?收學員后從某駕駛員培訓公司結算費用,故王某經營收入系依靠某駕?駛員培訓公司獲??;其二,關于人身依附性。王某以某駕駛員培訓公?司名義對外招收和培訓學員,并需遵守某駕駛員培訓公司要求。雙方?承包經營合同中約定,王某在承包期內需嚴格控制學車價格浮動幅?度,王某需經某駕駛員培訓公司書面同意后方可將價格調整至該幅度?之外;上述合同中還約定,王某帶教的學員需在某駕駛員培訓公司所?屬的交通法規(guī)學校學習交通法規(guī)及參加考試。故王某在一定程度上需?接受某駕駛員培訓公司的管理,雙方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性。綜上, 王某與某駕駛員培訓公司之間權利義務關系亦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勞動?關系的基本特征。二審法院改判:撤銷一審判決,確認王某與上海恒?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之間于 2009 年 6 月 8 日至 2018 年 9 月?30 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總結:承包關系與勞動關系并非互相排斥,審判實踐中,勞動關 系之下的內部承包關系多見于駕駛員培訓行業(yè)中,掛靠培訓駕駛員公?司的個人與駕駛員培訓公司之間的關系,既符合承包關系的特征,又?符合勞動關系的特征,雙方存在承包關系的同時成立勞動關系,此時?掛靠駕駛員培訓公司的個人既是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又是承包關系?中的承包人。(作者:廣州律協(xié)電子商務與物流業(yè)務專業(yè)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