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環(huán)翠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2021)魯1002民初2906號
原告: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
負責人:王某某,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文君,山東愷維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巖,山東愷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原某某。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20年12月3日,原某某簽署個人信用貸款申請表,申請表約定,原某某向某某銀行申請貸款317000元,貸款期限36個月,貸款用途經(jīng)營周轉(zhuǎn)。同日,原某某與某某銀行簽訂個人信用貸款合同,合同約定,某某銀行有權根據(jù)原某某的個人資信、還款能力、財產(chǎn)能力、信貸政策、相關監(jiān)管規(guī)定等因素自主決定是否同意原某某的貸款申請及具體貸款金額,最終意見以某某銀行出具的《個人貸款確認書》為準;貸款利率為固定利率,具體貸款利率以《個人貸款確認書》列明的貸款利率為準;還款方式為按月等額還本付息,原某某應于《個人貸款確認書》列明的還款日進行還款;原某某拖欠貸款本金、利息、費用或任何其他應付未付債務時,某某銀行有權宣布本合同項下貸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已發(fā)放貸款本息并要求支付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原告為實現(xiàn)債權而支付的律師費、訴訟費、仲裁費、差旅費、公告費、送達費、執(zhí)行費等所有費用;并有權立即將本合同項下貸款利率調(diào)整為按合同約定利率上浮30%執(zhí)行;被告任何一期未及時足額歸還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即視為逾期,從逾期之日起,對逾期金額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利率加50%計收罰息,因此被宣告提前到期的,貸款人對本合同項下被告未歸還的全部借款本金計收罰息,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2020年12月3日,某某銀行依約向原某某發(fā)放了貸款317000元,個人貸款確認書載明貸款年利率為18.36%,貸款用途經(jīng)營周轉(zhuǎn),貸款期限自2020年12月3日至2023年12月3日。原某某于2021年1月3日償還本金6667.54元、利息4850.10元,之后再未按約定償還借款本息,截至2021年4月19日,尚欠貸款本金310332.46元、利息13849.59元、罰息720.93元、復利499.30元,至今未結(jié)清。
另查,某某銀行為本案訴訟支出律師代理費2000元,該律師代理費系參照山東省律師服務收費標準計算得出。某某銀行為確保判決的執(zhí)行,于訴中申請法院保全原某某的財產(chǎn),為此支出保全申請費2220元。
本院認為,某某銀行與原某某簽訂的個人信用貸款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違背公序良俗,應為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某某銀行已依約向原某某發(fā)放了貸款,原某某應按約償還借款本息,但其未能照約按時還款,已構(gòu)成違約,某某銀行有權按照合同約定要求原某某提前償還全部貸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包括至還款之日止的利息、罰息、復利)。原告主張的利息、罰息、復利,總計應以年利率24%為限,故對超過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某某銀行所主張的律師費較低,原某某也同意支付,故對律師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保全申請費符合合同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原某某提出,某某銀行主張的總金額超出貸款本金,實際上某某銀行主張的金額包含了本金、利息、罰息、復利。
綜上所述,某某銀行之訴訟請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五百七十七條、第六百七十四條、第六百七十五條、第六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原某某給付原告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借款本金310332.46元及利息、罰息、復利(自2021年1月3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合同約定的標準及方法計算,但利息、罰息、復利的總和超過年利率24%的,按年利率24%計算);
二、被告原某某給付原告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律師代理費2000元、保全申請費2220元。
上述付款義務,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106元,由被告原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張雁飛
書記員程城
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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