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爾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間借貸糾紛(2021)內2222民初4078號
原告:金某,人,現(xiàn)住內蒙古自治區(qū)。
被告:高某,人,現(xiàn)住內蒙古自治區(qū)。
經審理查明,2014年11月3日,被告高某向原告金某借款人民幣(下同)9250.00元,并給原告出具了1枚欠據(jù)。后經原告金某向被告高某催要借款無果,提起訴訟。
本院認為,被告高某向原告金某借款的事實,由其出具的欠據(jù)在卷佐證,本院予以確認。案涉欠據(jù)未記載利息約定,故原告的利息訴求,不予保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67條、第680條第2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高某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償還原告金某借款9250.00元。
二、駁回原告金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00元,由被告高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內蒙古自治區(qū)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王寶山
書記員秀梅
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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