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鐵西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一審判決書
盜竊罪(2021)遼0106刑初529號
公訴機關沈陽市鐵西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董某,男,1974年5月13日出生,漢族,大專文化程度,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遼寧省沈陽市鐵西區(qū),現(xiàn)住址。曾于1995年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于1999年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于2004年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于2011年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年,2018年5月12日被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于2021年4月26日被鐵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經本院批準,于次日被鐵西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院認為,被告人董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董某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合理。鑒于犯罪嫌疑人董某前罪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又犯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同時鑒于被告人董某主動投案并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予以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董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6日起至2021年12月25日止。罰金款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董某向被害人王某退賠贓物折價款人民幣339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次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楊曉滿
書記員孫鴻雁
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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