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丘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離婚糾紛(2021)豫1624民初4690號
原告:李某,女,1970年12月2日出生,漢族,住沈丘縣。
被告:趙某1,男,1971年7月19日出生,漢族,住沈丘縣。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提供了證據(jù),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如下事實:原、被告于1990年經(jīng)人介紹相識,××××年××月××日舉行婚禮儀式,并辦理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樯w某2于××××年××月××日出生;婚生子趙某3于××××年××月××日出生。原、被告婚前及婚后感情尚可,雙方曾因家庭瑣事發(fā)生矛盾,但沒有產(chǎn)生較大的家庭矛盾和感情糾紛。2021年6月15日,原告以雙方感情破裂為由向本院提起訴訟。
本院認為,是否判決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為依據(jù)。本案中,原、被告相識并結(jié)婚,共同生活多年,可見雙方有一定感情基礎(chǔ)。雙方應珍惜家庭成員之間的親情,把夫妻感情融入到如何共同經(jīng)營好家庭生活上,對彼此負責,發(fā)揚中華民族的傳統(tǒng)美德。原、被告應珍惜來之不易的夫妻緣分,加強感情溝通與交流。只要妥善、冷靜處理好家庭矛盾,夫妻關(guān)系就可以得到改善。在審理過程中原告未能舉證證實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對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李某與被告趙某1離婚。
案件受理費150元(已減半收?。?,由被告趙某1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郭峰
書記員潘婷
202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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