邸某1、紀某1等與邸某2等物權(quán)保護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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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北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物權(quán)保護糾紛(2021)津0105民初2554號

原告:邸某1,女,1957年1月30日出生,漢族,住天津市河?xùn)|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盧某(原告邸某1之女),住天津市東麗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艷芯,天津得安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原告:紀某1,男,1988年1月3日出生,漢族,住天津市紅橋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艷芯,天津得安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邸某2,女,1958年9月8日出生,漢族,住天津市紅橋區(qū)。
被告:邸某3,女,1960年6月11日出生,漢族,住天津市河北區(qū)。
被告:邸某4,男,1964年1月9日出生,漢族,住天津市河北區(qū)。
被告:邸某5,女,1965年12月13日出生,漢族,住天津市河北區(qū)。
被告:紀某2,男,1961年2月21日出生,漢族,住天津市紅橋區(qū)。

根據(jù)當(dāng)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坐落天津市河北區(qū)××號路××號房屋系登記在邸某6名下的私產(chǎn)房屋,登記日期為1999年11月24日,建筑面積148.58平方米,規(guī)劃用途為商業(yè)。邸某6于2007年3月27日死亡,其妻胡某于2019年6月1日死亡,二人共生育六名子女,分別為長女邸某1、次女邸某2、三女邸某3、四女邸某7、五女邸某5、長子邸某4,其中四女邸某7于2017年12月3日死亡,被告紀某2與邸某7系夫妻關(guān)系,二人婚后育有一子即原告紀某1。原告邸某1、紀某1曾于2020年1月10日在本院提起繼承訴訟,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2020)津0105民初568號民事判決,判決河北區(qū)××號路××號房屋由邸某1、紀某1、邸某2、邸某4、紀某2共同繼承并所有,其中邸某1享有該房屋85/504份額,紀某1享有該房屋55/504份額,邸某2享有該房屋85/504份額,邸某4享有該房屋255/504份額,紀某2享有該房屋24/504份額。邸某3和邸某4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津02民終4516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涉案房屋其中一小間由邸某3對外出租并收取租金,承租人經(jīng)營服裝零售,根據(jù)租賃合同和本院核實的情況,每月租金1500元。涉案房屋其中一大間由邸某4對外出租并收取租金,承租人經(jīng)營拉面館并將一小間隔斷對外轉(zhuǎn)租,根據(jù)租賃合同、轉(zhuǎn)租合同、存折明細及本院核實的情況,邸某4對外出租租金每月7000元,其中2000年免除了承租人三個月的租金?,F(xiàn)二原告訴至本院,要求按照網(wǎng)上刊登的同地段商鋪租金價格對涉案房屋的租金予以分割。被告邸某3稱自2019年6月1日胡某死亡后,至2021年5月7日法庭辯論終結(jié)前,其共收取了一年的租金18000元。被告邸某4稱,自胡某死亡后,至2021年法庭辯論終結(jié)前,扣除2020年疫情期間免除的3個月租金,一共收取了49000元。

本院認為,坐落天津市河北區(qū)××號路××號房屋人民法院判決已由邸某1、紀某1、邸某2、邸某4、紀某2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chǎn)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quán),涉案房屋對外出租產(chǎn)生的租金收益亦應(yīng)由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額享有,二原告要求分割自2019年6月1日后涉案房屋產(chǎn)生的租金收益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邸某3稱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1日的租金系胡某生前收取,證據(jù)不足,且與其在繼承案件審理中的陳述相矛盾,本院不予采納,2019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1日期間,其收取的租金為34500元,邸某3應(yīng)按照邸某1、紀某1所占份額,給付邸某15818.45元,給付紀某13764.88元。被告邸某4對外出租,每月租金7000元,自2019年6月1日至法庭辯論終結(jié)前共實際收取租金應(yīng)為147000元,應(yīng)給付邸某124791.67元,給付紀某116041.67元。被告邸某4稱其對房屋進行管理修繕,要求扣除10%的租金,但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其在此期間有相關(guān)管理費用發(fā)生,本院不予采納。被告邸某3、邸某2、邸某4稱胡某在世的時候講邸某3的孩子還小,邸某3收的租金就歸邸某3,等孩子結(jié)婚后房屋所有的租金都歸邸某4,無證據(jù)證明,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訟爭房屋為邸某1、紀某1、邸某2、邸某4、紀某2按份共有,邸某3和邸某4收取的房屋租金應(yīng)按照份額給付原告邸某1、紀某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被告邸某3給付原告邸某15818.45元,給付原告紀某13764.88元;
二、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被告邸某4給付原告邸某124791.67元,給付原告紀某116041.67元;
三、駁回原告邸某1、紀某1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1150元,由被告邸某4負擔(dān)410元,被告邸某3負擔(dān)25元,原告邸某1負擔(dān)434元,原告紀某1負擔(dān)28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趙國海
書記員劉荻

202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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