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審判決書
危險駕駛罪(2021)吉0281刑初311號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李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yīng)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判員張根生
書記員馬藝鳴
202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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