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與李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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隴南市武都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間借貸糾紛(2021)甘1202民初1356號

原告:楊某,男,漢族,隴南市人。????
委托代理人尹某,甘肅正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男,漢族,隴南市人。????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6月16日,被告李某向原告楊某借款40000元,于當日出具借條一張,借條載明:“借條,今借到楊某人民幣(40000)元整,大寫肆萬元整,利息2分月息,此條子有效,從此算起,借款人:李某,2015年陽歷6月16號”后經原告催要,被告未償還本金及利息。原告遂于2021年3月16日訴至本院,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李某向原告楊某償還借款本金40000元(大寫:肆萬元整);2、依法判令被告李某向原告支付借款期間的利息(從2015年6月16日至2020年8月19日以本金40000元,月利息2%計算,2020年8月20日起至實際還清之日的利息以本金40000元,年利率以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算);3、依法判令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另查明,2021年3月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一年期為3.85%。????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原告楊某給被告李某借款40000元,有被告出具給原告的借條及原告陳述佐證,原告楊某與被告李某之間的借款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債權債務關系明確,被告李某應當承擔歸還原告借款本金的義務,故原告楊某要求被告歸還其40000元借款本金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2%(即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6月16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并按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5.4%)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至本息還清之日的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償還原告楊某借款本金40000元;并以40000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承擔自2015年6月16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5.4%承擔自2020年8月20日至實際還清借款之日的利息。????
案件受理費800元,減半收取400元,由被告李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隴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劉釔彤
法官助理????張思春

202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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