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趙某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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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二審判決書

網絡侵權責任糾紛(2021)粵01民終13333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陳某,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住xxxx。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趙某,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住xxxxx。
委托訴訟代理人:辛德文,廣東南方福瑞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10月10日早上10:25,趙某在微信上向陳某發(fā)送了聊天記錄截圖,該截圖顯示有人向“雷總”發(fā)送了陳某的裸照及頭部受傷的照片,10月20日,趙某發(fā)給陳某一張圖片,顯示“李某”要求陳某轉告“土豆”不要在朋友圈里罵人。10月25日下午17:27,趙某在微信上對陳某發(fā)送信息“匡總我也發(fā)了你的裸照”。

陳某的2019年12月23日的門(急)診病歷載明現病史為2017年因前女友把自己的照片發(fā)布網絡,漸出現緊張、擔心等問題,事件過去后情緒和睡眠逐漸緩解,未進行系統(tǒng)治療。2018年同事告知又有照片在朋友圈中流傳,情緒緊張不安等。10天前癥狀再次出現。醫(yī)院診斷為:焦慮狀態(tài)(焦慮癥?抑郁發(fā)作待排)確診。趙某認為陳某的病情與其涉刑事案件有關,與本案無關,并提交了陳某涉某刑事案件的材料。
一審訴訟過程中,趙某稱2017年10月10日早上10:25發(fā)送給陳某的截圖,無法證明該圖片是由趙某發(fā)給雷總。趙某雖在聊天中說“匡總我也發(fā)了你的裸照”,但事實上沒有發(fā)照片,僅僅是情緒表達,陳某也沒有其他證據證明趙某發(fā)過給匡總。趙某否認曾轉發(fā)過照片給雷總、李某和高經理。
陳某另向一審法院提交了以下證據:1.其與“高經理”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高經理”向陳某發(fā)送了陳某的裸照及頭部受傷的照片,并發(fā)送信息“你好,陳總,怎么有這些圖片散播到這來呢”。對話發(fā)生日期不明,照片與趙某在微信上向陳某發(fā)送的一致。2.其與“冰然”“梅某”“梅總”的聊天記錄截圖,未涉及陳某的裸照及頭部受傷的照片。3.“xxxx藥業(yè)官方員工群”QQ群聊天記錄截圖,顯示“番茄你個土豆”發(fā)送了陳某的裸照及頭部受傷的照片,并稱“活該你個死雞巴”。4.某微信用戶發(fā)送給“賈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錄像,顯示該用戶向“賈某”發(fā)送了一男士的裸照。趙某不認可上述證據的真實性,認為無原件核對。一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九十條規(guī)定,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制件、復制品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上述證據無原件予以核對,且無其他證據予以佐證,一審法院不予采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而且,證據1圖片來源在聊天過程中未提及,證據2未涉及涉案爭議事項,證據3、4發(fā)送人員身份信息不明。
一審法院另查明,陳某于2020年10月16日向一審法院申請立案,因不符合要求需要補正材料,后于2020年10月21日補正材料后重新申請立案。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為網絡侵權責任糾紛。廣州互聯網法院集中管轄廣州市轄區(qū)內應當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的在互聯網上侵害他人人身權、財產權等民事權益而產生的糾紛,對于并非發(fā)生在互聯網上的糾紛,陳某可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不予處理。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本案是否已經超過訴訟時效;二、趙某是否侵害陳某名譽權、肖像權等權利。
一、本案是否已經超過訴訟時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痹V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因陳某未能舉證證明同一侵權行為持續(xù)發(fā)生,故針對2017年10月17日之前的爭議事項,已過訴訟時效。2017年10月17日及之后的爭議事項,至陳某申請立案時確未超過三年,未超過訴訟時效。
二、趙某是否侵害陳某名譽權、肖像權等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017年10月20日的對話未涉及本案糾紛。2017年10月25日的對話中,雖然趙某稱發(fā)送了裸照,但趙某一審當庭否認有實際發(fā)送,且陳某未能舉證證明趙某確有發(fā)送的行為,故一審法院據現有證據不足以采納陳某的主張。對于其他聊天記錄,已在事實查明部分作出認定,不足以證明陳某的主張,具體理由不再贅述。綜上,據本案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趙某在涉案糾紛中侵害陳某名譽權、肖像權、隱私權等權利。
本院認為,陳某雖上訴稱應支持其一審全部訴訟請求,但本院審理期間,陳某既未有新的事實與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證據予以佐證自己的主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陳某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認可一審法院對事實的分析認定,即對陳某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持。一審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提交的證據對本案事實進行了認定,并在此基礎上依法作出一審判決,合法合理,且理由闡述充分,本院予以確認。

綜上所述,一審認定事實清楚,判決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0元,由陳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劉慶國
書記員鄭燕玲
廖子倩

202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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