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某盜竊一審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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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鐵西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一審判決書

盜竊罪(2021)遼0303刑初190號

公訴機關遼寧省鞍山市鐵西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8年11月8日出生,漢族,中專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柳河縣,現(xiàn)住址遼寧省鞍山市鐵西區(qū)。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于2021年1月6日被取保候?qū)彙?br /> 辯護人趙洪偉,遼寧律鑫律師事務所律師。

經(jīng)審理查明。
1、2020年8月末,被告人宋某某在鞍山市鐵西區(qū)家中趁其女朋友白某2不在家時將白某2放在桌子上的鑰匙拿走。隨后宋某某拿著鑰匙來到鞍山市鐵西區(qū)被害人白某1(白某2父親)家并用鑰匙打開房門。宋某某進入到臥室內(nèi)將大衣柜中的首飾盒打開并盜竊一個金手鐲和兩枚金戒指,共50克。宋某某于2020年9月4日將盜竊來的一個金手鐲和兩枚金戒指賣給王某1,獲利19000元。
2、2020年9月中旬,被告人宋某某趁女友白某2不在家時,再次拿著白某2放在家中的鑰匙來到鞍山市鐵西區(qū)白某1家中。宋某某進入臥室后在大衣柜內(nèi)翻出保險柜鑰匙并用鑰匙將保險柜打開,宋某某盜竊保險柜內(nèi)的一條金項鏈,共120克。2020年9月22日,宋某某將盜竊來的一條金項鏈賣給王某1,獲利39780元。
宋某某兩次到白某1家中實施盜竊,共盜竊一個金手鐲,兩枚金戒指和一條金項鏈,銷贓獲利58780元。
2021年1月7日,部分涉案金首飾(已被熔成金塊,20.19克)被追回。1月15日,經(jīng)遼寧雅鑒珠寶玉器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追贓回來的被熔黃金金塊評估,評估結果為金塊質(zhì)量20.136克,價格為8270元。
2021年2月4日,鞍山市鐵西區(qū)發(fā)展和改革局對宋某某盜竊案的涉案物品進行價格鑒定,鑒定結論為被熔黃金金塊重量為20.136克,評估基準日所表現(xiàn)的市場價值為人民幣8270元。其他涉案物品由于實物滅失,無發(fā)票,無法進行價格鑒定,故不予價格鑒定。
案發(fā)后,被告人家屬對被害人的損失進行了賠償,并取得諒解。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確認的戶籍證明及無犯罪記錄證明、搜查證、搜查照片、扣押清單及發(fā)還清單、隨案移交物品清單、涉案物品照片、銀行卡交易流水清單、情況說明、諒解書、證人白某2、王某1、徐某、郭某等人的證言、被害人白某1的陳述、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鑒定結論、辨認筆錄、案件來源及抓獲經(jīng)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室盜竊他人財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應予依法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宋某某認罪認罰,有悔罪表現(xiàn),已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并取得諒解,可以從輕處罰。適用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適用緩刑。關于辯護人趙洪偉提出的相應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對辯護人趙洪偉提出的被告人構成自首的意見,因被告人并沒有主動投案的情況,僅是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故對該辯護意見不予支持。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審判長高朋安
人民陪審員袁秋連
人民陪審員高楊
法官助理陳爽
書記員暢誠蕊

202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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