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昆都侖區(qū)人民檢察院與安某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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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頭市昆都侖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一審判決書

詐騙罪(2021)內(nèi)0203刑初299號

公訴機關(guān)包頭市昆都侖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安某,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于山西省朔州市山陰縣,捕前住包頭市青山區(qū)幸福路3號街坊19棟8號;

上述事實,被告人安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書證報案材料及被害人陳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情況說明、情況說明、收條及諒解書、借記卡賬戶歷史明細清單、轉(zhuǎn)賬憑條、工商銀行檢索卡片信息、被害人陳述、辨認、指認筆錄、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安某的犯罪事實及適用法律方面的意見和理由,予以采納。被告人安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退賠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酌情從輕處罰;其主動預(yù)繳罰金,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安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劉鋒
書記員??李靜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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