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二審判決書
勞動合同糾紛(2021)粵01民終11378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周某,女,漢族,住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帶,廣東天穗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來強,廣東天穗律師事務所實習人員。
上訴人(原審原告):美得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qū)天河北路906號2306房。
負責人:溫敏,該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鄧剛,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何東妮,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審法院查明事實如下:周某于2015年10月19日入職美得得公司。周某與美得得公司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合同。美得得公司每月15日左右以銀行轉賬形式向周某支付上個月工資,領取工資無需簽收,沒有工資條。周某最后工作日為2019年7月24日。
2019年8月28日,周某向廣州市天河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一、確認周某與美得得公司在2015年10月19日至2019年7月24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二、美得得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92400元;三、美得得公司支付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間報銷款8335元、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24日期間報銷款7094.5元;四、美得得公司支付2015年10月19日至2019年7月24日期間未休年休假工資21241.4元;五、美得得公司支付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24日期間工資9558.62元。
該委于2019年12月22日作出仲裁裁決:一、裁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美得得公司一次性支付周某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24日期間工資5793.1元;二、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三日內,美得得公司一次性支付周某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24日期間未休年休假工資8420.94元;三、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三日內,美得得公司一次性支付周某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報銷費用8335元;四、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三日內,美得得公司一次性支付周某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92400元;五、駁回周某本案其他仲裁請求。
雙方有爭議事項及一審法院認定情況:
(一)工資問題。美得得公司主張周某崗位為區(qū)域經(jīng)理,工資構成和離職前月平均應發(fā)工資以其提交的《工資統(tǒng)計表》為準,確認未支付周某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24日期間工資,對此提交了《工資統(tǒng)計表》,顯示:周某2018年8月至2019年7月的應發(fā)工資依次為7000元、7000元、27000元、7000元、16890.11元、7000元、7000元、16038.33元、13585元、28905元、6905元、5200.83元,2018年年終獎為3802.4元。周某對該證據(jù)真實性不予確認,主張沒有周某的簽名確認,統(tǒng)計數(shù)據(jù)存在問題,周某離職前12個月月平均工資計算方式應為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而非2018年8月至2019年7月。
周某主張其崗位為高級區(qū)域經(jīng)理,月工資構成為基本工資7000元+提成(不固定),離職前月平均應發(fā)工資14409.18元,美得得公司未支付其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24日期間工資,為此提交了借記卡賬戶歷史明細清單,顯示:周某主張在2018年8月10日至2019年7月10日收到美得得公司支付的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的工資依次為4871.92元和16741.57元、4871.22元和1265.27元、4914.66元和1360.26元、4914.66元和18545.07元、4914.66元和1360.26元、4914.66元和10378.63元、6889.7元、4914.66元和1400元、6314.66元和8860.11元、6304.92元和6479.6元、6304.92元和20384.4元、6282.19元,2019年1月31日支付的3802.4元為年終獎,2018年6月7日至2019年6月21日支付的122元、4709元、10064.5元、8062.5元、595.2元、6196.5元、5156元、4780元、5324.5元、4667元、4003元、7549.5元、5905元、4569.5元、437元、1137元、9696元、2942元、5301元、2610元、5017元、2906元、9513元、4119元、6870元、6080元、7532元為報銷。美得得公司對該證據(jù)真實性予以確認。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jù)《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三條之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當日結清并一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本案中,美得得公司確認未支付周某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24日期間工資。經(jīng)查明,美得得公司提供的《工資統(tǒng)計表》沒有周某簽名確認,且周某對此也不確認,而美得得公司未提供其他有效證據(jù)證明周某的月工資情況。根據(jù)《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四十八條之規(guī)定,美得得公司對此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一審法院采信周某的主張,認定周某月工資構成為基本工資7000元+提成(不固定),但由于周某在本案中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該月的具體提成為多少,周某對此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綜上,美得得公司應支付周某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24日期間工資5793.1元(7000元÷21.75天×18天)。
(二)年休假問題。周某主張:2018年年休假為5天,均未休;2019年年休假未休。
美得得公司主張:周某2018年年休假為5天,2019年年休休假為2天,均已經(jīng)休完,對此提交了如下證據(jù):1.《2017年年假申請與審批》,顯示:周某在2017年度年休假為5天,已經(jīng)休0天,剩余5天;2.《2018年剩余年休假安排》,顯示:周某2018年度未休年休假5天;3.《2019年春節(jié)放假通知及通知郵件》,顯示:美得得公司在2019年2月春節(jié)放假安排的通知,2019年2月4日至10日為國家法定節(jié)假日,2019年2月2日、3日統(tǒng)一休用員工個人年假,沒有周某簽名。周某對證據(jù)1真實性確認,證明內容不確認;對證據(jù)2郵件本身的真實性確認,但周某沒有收到該郵件;對證據(jù)3郵件本身真實性確認,但主張春節(jié)不應包括年假,周某不認同其用年假抵沖春節(jié)假期的行為。
一審法院認為,廣州市天河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認定周某在2018年未休年假5天、2019年未休年假2天,周某未提出起訴,視為其對上述認定無異議。根據(jù)美得得公司提供并經(jīng)周某確認真實性的《2018年剩余年休假安排》顯示,周某在2018年度剩余5天年休假未休。美得得公司雖提供《2019年春節(jié)放假通知及通知郵件》擬證明周某2019年度的年休假已經(jīng)休完,但該證據(jù)沒有周某簽名,且周某對此也不確認,而美得得公司未提供其他有效證據(jù)予以證明,未能有效證實已提前告知周某2019年2月2日、3日為年休假,無法排除系福利假的可能性,美得得公司對此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一審法院對美得得公司的主張和該證據(jù)不予采納,認定周某未休2019年的年休假。根據(jù)《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之規(guī)定,周某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24日期間的未休年休假天數(shù)為2天[(31天+28天+31天+30天+31天+30天+31天)÷365天×5天,取整]。根據(jù)周某提供并經(jīng)美得得公司確認真實性的《銀行流水明細》核算出周某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13082.53元[(4871.92元+16741.57元+4871.22元+1265.27元+4914.66元+1360.26元+4914.66元+18545.07元+4914.66元+1360.26元+4914.66元+10378.63元+6889.7元+4914.66元+1400元+6314.66元+8860.11元+6304.92元+6479.6元+6304.92元+20384.4元+6282.19元+3802.4元)÷12個月]。綜上,根據(jù)《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之規(guī)定,美得得公司應支付周某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24日期間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8420.94元[13082.53元÷21.75天×(5天+2天)×(300%-100%)]。
(三)報銷費用問題。廣州市天河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僅認定周某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報銷費用8335元,周某未對仲裁裁決提出起訴,一審法院視為其認可上述認定,故一審法院僅就上述報銷費用是否應當支持進行審查。
美得得公司主張:周某提交的《差旅費報銷明細表》中,以2019年6月15日至19日期間出差情況為例,四個拜訪客戶即滕州百信、甘肅壓線、雅安雅思、麗都百貨存在虛假信息,其中麗都百貨已確認周某沒有真實拜訪,該客戶在四川金堂縣,周某打卡地點在成都市城區(qū);雅安雅思已確認周某沒有真實拜訪,該客戶在雅安××××縣,周某打卡地點在成都市城區(qū);滕州百信在山東省,但周某實際出差地點在成都市城區(qū);甘肅壓線,該客戶根本不存在,周某未說明白是什么客戶。對此提交了以下證據(jù):1.《出差詳情行程申請單》、《費用報銷單》、《差旅費報銷明細表》、票據(jù),載明周某在2019年6月11日至30日期間拜訪客戶及出差費用情況,《差旅費報銷明細表》(報銷日期:2019年7月4日)載明周某出差詳情為:6月11日至6月12日,成都,電話預約溝通南充儀隴美姿堂等商家;6月13日至6月14日,南充,西充新千年,儀隴美姿堂;6月15日至6月19日,成都,滕州百信、甘肅壓線、雅安雅思、麗都百貨;6月20日至6月20日,廣安,廣安玉圓美容;6月21日至6月24日,成都,電話預約曉萍商行等商家;6月25日至6月25日,遂寧,艾尚美;6月26日至6月30日,成都,紫薇胭脂堂、雅思化妝品、曉萍商行、浦江東升、愛尚美,報銷費用8335元;梁某在《費用報銷單》上將報銷費用由原申報的8335元修改為7911.78元并復核處簽名,扣減原因:500.6元普票重復打??;2.《訪問錄音及文字稿》,顯示:美得得公司分別對客戶麗都百貨、雅思的工作人員核實周某是否進行拜訪的錄音和文字稿,未顯示具體的時間;3.金堂縣麗都化妝品店出具的證明及營業(yè)執(zhí)照,載明:經(jīng)核實,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間,貴司員工周某經(jīng)理沒有到我司四川麗都百貨(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堂縣趙鎮(zhèn)幸福橫路16號)拜訪及溝通有關于美得得平臺業(yè)務事項;漢源雅思時尚化妝品經(jīng)營店營業(yè)執(zhí)照,載明該店經(jīng)營場所位于漢源縣××交通××路××號;4.考勤打卡記錄,顯示:周某在2019年6月15日至2019年6月29日的打卡地點分別在解放路二段××號、中國市政工程西南設計研究總院、東珠市街××號、海洋二路、下東大街××號、朗御。周某對證據(jù)1中的出差申請單、報銷單、報銷明細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予以確認,工作性質需要大量出差,每月需要向公司提供大量發(fā)票用于報銷,票據(jù)除了高鐵票外,其他票據(jù)周某不確定是否為其提供;申報出差單也僅僅是計劃性的預先安排,在實際的拜訪過程中也會受到一些客觀因素的影響進行調整,具有一定的彈性,即使是出現(xiàn)實際拜訪情況與計劃不一致也都屬于合理范圍內的工作調整;關于發(fā)票報銷的問題,公司對員工出差的發(fā)票報銷只要求提供當年度的住宿、交通、餐飲等大類的票據(jù),報銷總金額在預算范圍內,對得上即可,并沒有限制時間或只能提供出差地區(qū)的票據(jù),這也是公司財務報銷的一直以來的慣例,而且現(xiàn)實中票據(jù)提供方與實際交易發(fā)生地存在不一致的情況也很常見,比如滴滴打車費發(fā)票,但提供的所有發(fā)票、票據(jù)均為真實,不存在提供虛假票據(jù)的情形;對證據(jù)2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不予確認,首先,該電話錄音的時間不明,無法確定公司方是何時進行的調查,也沒有將調查結果通知周某,更沒有給周某陳述申辯的機會;對證據(jù)3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不予認可,該說明中并沒有顯示作出的時間,而且在仲裁階段且未提交過該證據(jù),完全是公司方在違法解雇后為應付仲裁及訴訟而故意制作;對證據(jù)4周某的考勤打卡記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予以確認,證明內容不確認,周某的主要工作職責是外出拜訪客戶,工作內容具有一定的彈性,只需要向公司申請外出拜訪計劃獲得審批同意即可,外出拜訪的線路、住宿、交通、餐飲等均需員工在預算范圍內自行安排,該打卡記錄上所記載的地址均是所要拜訪的客戶所在地,如實反映了周某在外地出差工作的事實,并不存在實際出差城市與打卡城市不在同一地區(qū)的情況。
一審法院認為,美得得公司在已對周某提交的《費用報銷單》進行簽名復核的情況下,認為報銷單內容虛假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美得得公司提供的金堂縣麗都化妝品出具的證明及營業(yè)執(zhí)照能夠證實周某未拜訪該客戶,但其出差報銷單、報銷明細包含該客戶,周某雖然對《證明》不予認可但未提供反證予以推翻,故一審法院采納《證明》為本案證據(jù);漢源雅思時尚化妝品經(jīng)營店營業(yè)執(zhí)照,載明該店經(jīng)營場所位于漢源,與周某當日打卡地點在成都市區(qū)的記錄不符,周某未能作出合理解釋,故一審法院采信美得得公司主張,認定周某未拜訪該客戶;美得得公司主張周某未拜訪報銷單所列滕州百信、甘肅壓線商家,該商家不是四川地區(qū),周某未對該質疑提供證據(jù)證明確為其拜訪商家,故一審法院采信美得得公司前述主張。綜上,一審法院認定周某未拜訪但予以報銷的商家有:滕州百信、甘肅壓線、雅安雅思、麗都百貨,本應扣除所涉2019年6月15日至6月19日的差旅費1647元,但因美得得在復核報銷費用時扣減了包括上述費用在內的部分費用,且無法計算該部分費用具體金額,一審法院酌情認定扣除6月15日至6月19日差旅費1600元,其余差旅費6311.78元(7911.78元-1600元)已由美得得公司審批,美得得公司應予支付。
(四)離職原因問題。周某主張:美得得公司違法將其解除,但其不存在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上的違法事項,對此提交了美得得公司在2019年7月24日出具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主要內容為:周某存在:1.2019年6月份出差期間,存在出差打卡所在地與酒店票據(jù)缺失、提報的客戶走訪計劃,出差申報的走訪客戶所在地,與實際出差城市、打卡城市不在同一地區(qū),出差客戶走訪存在虛假信息的違紀事實;2.2019年6月、7月份的考勤打卡中,多次遲到、未打卡,嚴重違反公司考勤制度;3.2019年7月10日開始,未按照部門要求提交工作日報,且部門工作安排及溝通中,不回復任何的信息,也不匯報工作情況,不服從部門的工作管理;4.在工作溝通中,在公司郵件警告的前提下,仍然將個人申訴擴大到其他同事群體,傳播未經(jīng)證實的信息,干擾公司正常管理;5.在公司針對公司領導的投訴過程中,存在虛假投訴問題,6月份的個人報銷單據(jù),本人尚未提交,仍然向公司投訴部門領導不給審批報銷單的問題等行為,上述行為屬于《員工手冊》中的員工獎懲管理第五大點、第3條之3點規(guī)定的嚴重違紀行為,通知周某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自2019年7月24日起正式解除,且公司不給予任何補償。美得得公司對該證據(jù)予以確認,主張可以證明周某因為嚴重違紀被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賠償金。
美得得公司主張:因周某違紀,所以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具體離職原因詳見周某提交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對此提交了以下證據(jù):1.《員工手冊、發(fā)布通知、發(fā)布送達郵件、出差管理規(guī)定、發(fā)布通知郵件、查閱管理制度登記表》,顯示:美得得公司的員工手冊、員工出差管理規(guī)定沒有周某簽名確認,以及發(fā)布員工手冊、員工出差管理規(guī)定的郵件,顯示有發(fā)送給包括周某在內的員工,查閱管理制度登記表未顯示有周某的簽名;2.公司名稱變更信息,顯示:深圳市有禮派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變更為美得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3.《2019年6月、7月考勤打卡記錄》,顯示周某在2019年6月、7月考勤打卡情況,沒有周某簽名確認;4.電子郵件,顯示周某與美得得公司在2019年7月的溝通工作和報銷的郵件,并未顯示周某散布損害公司形象的言語;5.管理報表,顯示周某自2019年7月10日開始的報表表格情況,沒有周某簽名確認;6.現(xiàn)場照片,顯示門口有人站著的照片;7.審批表、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郵件通知、妥投網(wǎng)頁截圖,顯示:美得得公司解除周某的審批表、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及郵件和妥投證明,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與周某提交的一致。周某對證據(jù)1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均不確認,認為文件制定未經(jīng)民主程序也未向全體員工進行過公示,公司方?jīng)]有依法進行送達,公司提供的發(fā)布郵件等證據(jù)并未顯示勞動者有簽收員工手冊、出差管理規(guī)定等文件,勞動者一方不清楚具體內容,因此上述規(guī)定對本案勞動者一方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對證據(jù)2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予以確認;對證據(jù)3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不確認,為美得得公司自行制作,沒有周某的簽名,且本案周某每月出差拜訪的客戶二三十人,分布在全國不同的城市,無法一一記得清楚,證明內容也不確認,周某的工作崗位性質是需要經(jīng)常外出出差拜訪跟進客戶,因此實際執(zhí)行的是不定時工作制,具有一定的彈性和靈活性,且外出也是經(jīng)過公司審批同意的,不存在遲到、下班不打卡的問題。根據(jù)公司提交的員工手冊第四章第一條第2點規(guī)定,“對于因實行特殊工時的員工,管理人員應如實記錄,員工應予以書面確認?!保緩奈淳椭苣车耐獬隹记谶M行過書面確認,也未指出過周某存在遲到、未打卡的問題,而且本案周某入職以來一直也都是以此種方式開展工作的,公司也并未提出任何異議;對證據(jù)4的真實性確認,關聯(lián)性不確認,證明內容不確認,郵件產(chǎn)生的原因是營銷中心負責人存在拒絕工作溝通、強壓目標、不合理考核、不按規(guī)定審批報銷、不按時發(fā)績效工資等問題,損害到了全體員工的切身利益,周某代表全體多次向營銷中心領導以及行政部門負責人表達訴求,但沒有得到任何回應;對證據(jù)5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不確認,該管理報表是公司單方制作,沒有員工的簽名。公司只有周報,不存在需要日報的情況,周某都已經(jīng)按照規(guī)定進行了周報,不存在怠慢工作,故意不服從例行安排的情況,而且所謂的報銷問題是周某主動反映中心負責人不按照規(guī)定審批報銷的問題,要求公司管理層進行調查,而非周某提供的報銷本身存在問題,本次解雇的主要原因明顯是公司某些管理層以解除方式對周某進行的打擊報復;對證據(jù)6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不予確認,照片上人物模糊不清楚,無法辨認是否為周某,也無法證實公司所聲稱的周某有不正常聚集、吵鬧以及詆毀公司的行為;對證據(jù)7的合法性不確認,證明內容不確認,周某確認收到解除通知。
一審法院認為,周某作為一名業(yè)務人員,應當遵循誠信原則,如實向用人單位美得得公司匯報行程、報銷費用,如有虛假,應當根據(jù)其嚴重程度判斷美得得公司與之解除勞動關系是否具有合理性。如前所述,一審法院根據(jù)雙方舉證情況認定周某虛假報銷2019年6月15日至6月19日的差旅費1600元,雖然虛報的差旅費金額不高,但涉及商家有滕州百信、甘肅壓線、雅安雅思、麗都百貨四家,出差天數(shù)五天,且該五天有三天為工作日已屬曠工,程度較為嚴重,美得得公司以《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所列的虛假報銷、缺勤等理由解除與周某的勞動關系,具有合理性。故美得得公司主張不應向周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合理,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此外,美得得公司一審庭審時提出對其提供的發(fā)票等票據(jù)進行生物痕跡鑒定申請,以證明票據(jù)均為周某所提交,經(jīng)審查,該申請與本案處理結果沒有關系,一審法院不予準許。
美得得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支持美得得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2.本案一審及二審訴訟費用由周某承擔。上訴的事實及理由:美得得公司認為,一審法院雖未查明周某的全部違紀事實,但已認定周某存在嚴重違紀行為,美得得公司合法解除其勞動合同且無須支付賠償金,該部分處理結果應當予以維持。此外,一審法院判決要求美得得公司支付周某2019年7月工資、報銷款、未休年休假工資,該判決明顯屬于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即便認定周某虛假報銷差旅費1600元,該行為也應當認定為嚴重違紀。一、美得得公司的證據(jù)足以證明周某休完年休假,完成了舉證,周某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1.美得得公司關于年假安排符合法律規(guī)定。根據(jù)《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根據(jù)生產(chǎn)、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tǒng)籌安排年休假。美得得公司已安排周某休用了年休假,不存在另行支付未休假工資的情況。2.周某完全知曉并休用了相關年假。(1)本案涉及的年假均通過郵件和審批,符合周某休用年假的日常審批做法。(2)美得得公司就周某的違紀事實調查期間,周某等通過郵件發(fā)送信息的相關證據(jù),也印證了相關郵箱是周某使用。3.美得得公司完成了舉證,但周某未能證明該休假性質屬于其他福利假,應當由周某承擔不利后果。二、周某沒有正常上班、未提供獲得勞動報酬的對價,不符合發(fā)放2019年7月工資的條件。周某的虛假報銷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美得得公司無須向其支付該月的工資及發(fā)放報銷款。據(jù)此,美得得公司請求二審支持其上訴請求。
周某針對美得得公司的上訴,二審答辯稱:第一,關于金堂縣麗都化妝品出具證明的問題。首先,從時間來看,該證明是美得得公司一審期間第一次提交,可見其作出解除行為時沒有核實情況的真實性,缺乏解除的事實依據(jù),且未給予周某陳述申辯的機會,解除程序違法。其次,金堂縣麗都化妝品店是美得得的客戶,其完全可以利用商戶合作優(yōu)惠利誘客戶做出不實陳述。鑒于金堂縣麗都化妝品店與美得得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其出具的證明明顯不具有可信性,不應予以采納。第二,關于漢源雅思時尚化妝品經(jīng)營店打卡地點不符的問題。2019年6月15日至6月19日,周某的打卡地點在成都市金牛區(qū),是按照美得得公司要求進行的打卡。從周某以及同崗位工作人員的打卡記錄來看,公司外出打卡沒有要求員工必須在商戶的經(jīng)營地址上打卡,因此,上述打卡地點不符合的情形本身在合理范圍內,是按照公司要求進行的,產(chǎn)生的后果與責任應由公司承擔。一審以周某的打卡地在成都市區(qū)而非漢源,即認定其沒有拜訪該商家明顯缺乏事實依據(jù)。第三,關于滕州百信、甘肅壓線商家拜訪及對應報銷的問題。首先,甘肅壓線實際為“甘肅雅仙”。其次,差旅費報銷明細中,滕州百信以及甘肅雅仙商戶在四川省外,周某主要是通過電話等線上的形式與兩商戶溝通合作事宜,并非實地“拜訪”;再者,2019年6月15日至6月19日共5天的外地出差費用均在合理范圍內,屬于在四川出差的成本。此外,費用報銷單與明細表是一并提交給公司的。報銷票據(jù)與行程由公司財務人員審核。公司在周某被解雇的一個多月后仍審核通過了該報銷,僅注明了部分報銷憑證重復打印。由此可見,本案中周某并不存在虛假報銷的行為。第四,周某已經(jīng)按照公司要求如實匯報行程并報銷費用,美得得公司主張的虛假行程、虛假報銷,沒有事實依據(jù),且一審認定周某存在曠工行為明顯錯誤。首先,從行程來看,2019年6月15日至6月19日外出打卡地點均顯示周某在四川成都,已經(jīng)按照要求如實上報了行程,且與其提報的出差詳情內容為四川市場開發(fā)也是一致的。該時間段無論是在開發(fā)四川客戶,還是與甘肅或山東的客戶聯(lián)系溝通業(yè)務合作,均是在處理美得得公司事務,不存在虛假行程以及曠工的情況。其次,美得得公司在作出解雇的兩份文件《辭退人員審批表》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均未將“曠工”作為解除的事實依據(jù),一審卻認定周某構成“曠工”,顯然超出了用人單位作出解雇行為時的意思表示。再者,雖然周某將“滕州百信”、“甘肅雅仙”填寫在差旅費報銷明細表中,但是對應的報銷費用中交通費僅362元,顯然是沒有包含前往山東滕州、甘肅的差旅費,可見周某也是如實向公司進行報銷,不存在虛假。第五,美得得公司提交的《辭退人員審批表》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中辭退事由不一致,其所稱的“虛假報銷”完全是為打擊報復員工所找的借口。美得得公司作出解除行為完全沒有調查核實事實。請求二審法院查明案件事實,駁回美得得公司的全部上訴請求,支持周某的上訴請求。
本院認為,關于美得得公司應否向周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jīng)濟賠償金問題。周某工作崗位是銷售人員,其工作方式主要是外出走訪客戶來為美得得公司開拓業(yè)務。周某的工作方式、工作地點有別于一般的辦公人員。美得得公司對其工作日常管理較其他崗位為寬松。周某應恪守職業(yè)道德,誠實信用,認真履行其勞動義務。美得得公司提供的證據(jù)顯示,周某向美得得公司申報拜訪的客戶情況并不屬實。周某辯稱其申報的客戶是以電話方式進行溝通拜訪,該方式明顯與美得得公司要求實地拜訪客戶的要求不符,且周某也沒有出差的必要性。周某沒有提交證據(jù)證明其對甘肅雅仙、滕州百信、雅安雅思、麗都百貨四家客戶進行實地拜訪,故美得得公司主張周某申報拜訪行程不屬實,依據(jù)充分,本院予以采信。周某上訴否認該事實,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周某未認真履行其工作職責,虛假申報拜訪客戶情況,并向美得得公司報銷不實拜訪期間的費用,違反了美得得公司的管理制度,侵害了美得得公司的權益。美得得公司以周某違反公司管理制度為由,對其作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依據(jù)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周某上訴主張美得得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理由不成立。一審判決美得得公司無需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jīng)濟賠償金,本院予以維持。
關于美得得公司應否報銷周某差旅費及報銷的金額的問題。美得得公司提供的證據(jù)證實周某虛假申報2019年6月15日至6月19日拜訪客戶的事實。周某主張此段時間為美得得公司工作,但無提交證據(jù)予以反駁,本院不予采信。故此,美得得公司拒絕為周某報銷此段時間的差旅費有理。周某上訴要求報銷此段時間的差旅費,本院不予采納。但美得得公司沒有證據(jù)證明當月其他工作時間周某有不實申報,因此,美得得公司上訴不同意支付當月所有差旅費,依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審根據(jù)周某差旅費報銷的情況,判令美得得公司為周某報銷差旅費用6331.78元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關于美得得公司應否向周某支付2019年7月1日至7月24日工資的問題。美得得公司主張周某該期間未提供勞動,缺乏證據(jù)證明,且與其發(fā)出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內容不符,故美得得公司上訴主張無需支付工資,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美得得公司應否支付周某未休年休假工資問題。美得得公司在2019年2月春節(jié)假期安排員工休了部分的年休假。根據(jù)《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第一款“單位根據(jù)生產(chǎn)、工作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tǒng)籌安排職工年休假。”的規(guī)定,美得得公司根據(jù)其公司工作情況,結合春節(jié)傳統(tǒng)節(jié)日,統(tǒng)籌安排員工集中休假,并無不當。周某收悉該通知時并無提出異議。因此,本院認定周某已享受了2天的年休假。美得得公司無需再支付該兩天的年休假工資。美得得公司沒有證據(jù)證明周某已休完全部的年休假。因此,其主張無需支付年休假工資,本院不予支持。經(jīng)計算,美得得公司應支付周某未休年休假工資為6014.96元[13082.53÷21.75×(3天+2天)×200%]。美得得公司上訴有理,本院予以采納。一審認定有誤,本院予以糾正。
綜上所述,一審認定事實清楚,唯認定周某未休年休假天數(shù)有誤,本院予以糾正。周某上訴理由不成立,對其上訴請求,本院予以駁回。美得得公司上訴理由部分成立,對其相應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qū)人民法院(2020)粵0106民初7115號民事判決第一、三項;
二、撤銷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qū)人民法院(2020)粵0106民初7115號民事判決第四項;
三、變更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qū)人民法院(2020)粵0106民初7115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美得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向周某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24日期間未休年休假工資6014.96元;
四、駁回美得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所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一、二審訴訟費各10元,均由周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何潤楹
審判員康玉衡
審判員楊玉芬
書記員鄭筱斯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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