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一審判決書
開設賭場罪(2021)滬0116刑初753號
公訴機關(guān)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謝某,男,1977年12月17日生,漢族,戶籍地本區(qū)朱涇鎮(zhèn)長浜村新范9組7088號,住本區(qū)朱涇鎮(zhèn)。
辯護人封杰,上海市金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謝某犯開設賭場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謝某有坦白情節(jié)且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謝某有退贓表現(xiàn),可酌情從輕處罰。依據(jù)經(jīng)200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謝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1日起至2021年9月20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二、在案退贓款及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機一部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朱紀紅
書記員黃肇強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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