碭山縣人民法院
刑事一審判決書
危險駕駛罪(2021)皖1321刑初280號
公訴機關(guān)安徽省碭山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靳某某,女,1969年7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永城市,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住永城市。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5月29日被碭山縣xxx取保候?qū)彙?br />
辯護人王宜彬,碭山縣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一致。
本院認(rèn)為:被告人靳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應(yīng)予依法懲處。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靳某某具有自首、認(rèn)罪悔罪、賠償被害人損失等情節(jié),依法可從輕處罰。辯護人以此為由提出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成立,予以支持。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靳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張超
人民陪審員馬琦亞
人民陪審員侯幸
書記員劉帥帥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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