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韓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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稷山縣人民法院

刑事一審判決書

危險駕駛罪(2021)晉0824刑初175號

公訴機關稷山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韓某某,男,1957年8月1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程度,農民,戶籍所在地山西省運城市稷山縣,住稷山縣。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3月9日被取保候審。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韓某某于2021年3月4日到交警大隊投案自首,并積極賠償被害人并取得對方諒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韓某某違反國家交通管理法規(guī),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韓某某案發(fā)后能夠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系自首,積極賠償被害人并取得對方諒解,且自愿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并簽署具結書,可以對其從輕處罰。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安全和國家交通管理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韓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判決生效后立即繳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任贊毅
法官助理趙琴
書記員任曉鵬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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