樺甸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勞動爭議(2021)吉0282民初2311號
原告:高某,戶籍所在地吉林省樺甸市,現(xiàn)住吉林省樺甸市。????
被告:李某,戶籍所在地山東省沂水縣,其他情況不詳。????
被告:王某,戶籍所在地吉林省樺甸市,其他情況不詳。????
被告:吉林省新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樺甸市明華街蓮花小區(qū)4號樓4層1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定的證據(jù),本院認定如下:2020年5月至2021年1月,高某在新寶生物公司從事司機工作,月工資為4500元。因新寶生物工資始終拖欠工資,2021年2月11日,李某、王某共同為高某出具欠據(jù),載明欠工資款36000元。????
本院認為,高某為新寶生物公司提供了勞動,新寶生物公司應按月支付勞動者工資,李某、王某自愿為高某出具欠據(jù),應視為其對新寶生物公司所欠工資的承認,屬于債務加入,應與新寶生物公司共同承擔給付責任,故高某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某、王某、吉林省新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共同給付原告高某工資3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元,由被告李某、王某、吉林省新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王冰茹
書記員????范曉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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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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