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與丁某信用卡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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蕪湖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事(2021)皖0291民初3038號

原告: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來安路**,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10000786713482M。
法定代表人:李慧,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丁瀟,上海歐瑞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丁某,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蕪湖市鏡湖區(qū)。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均有法律拘束力。被告丁某在使用信用卡后未在約定的還款期限內及時還款,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及時支付欠款本金59926.06元并按合同約定繼續(xù)支付逾期還款利息、違約金以及合同約定的其他費用。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訴訟請求,雖符合合同約定,但為了促進合法合規(guī)的金融交易模式健康發(fā)展、規(guī)范民間金融秩序、優(yōu)化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的消費環(huán)境,本院對原告訴訟請求中利息、違約金及其他費用等累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丁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截至2020年7月22日卡號為4391××××9640的信用卡欠款本金59926.06元、利息17433.73元、費用15375.58元。2020年7月22日之后的利息、費用按照合同約定利率繼續(xù)支付,但不得超過年利率24%。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59元,由被告丁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蔣衛(wèi)斌
書記員孫豪

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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