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1、陳某2等與陳某3等繼承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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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海珠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繼承糾紛(2021)粵0105民初9133號

原告:陳某1,男,1954年11月5日出生,漢族,住所地廣州市越秀區(qū),
原告:陳某2,女,1956年5月10日出生,漢族,住所地廣州市海珠區(qū),
被告:陳某3,男,1953年4月28日出生,漢族,住所地廣州市越秀區(qū),
被告:陳某4,女,1964年5月18日出生,漢族,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

經(jīng)審理查明,坐落于廣州市海珠區(qū)新港西路68號大院第8棟805房的權利人為蘇瓊,建筑面積86.813平方米。
陳杰(曾用名陳厚熾)與蘇瓊(曾用名蘇匵奇)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大兒子陳某3(曾用名陳浚兒、陳宜),于××××年××月××日生育二兒子陳某1(曾用名陳英幹、陳幹),于××××年××月××日生育三女兒陳(陳)欣,于××××年××月××日生育四女兒陳某4。陳杰于2009年6月4日因病死亡,蘇瓊于2019年4月17日因病死亡。
原告因要求繼承遺產(chǎn)未果,遂成訴訟。
另查,2008年6月3日,陳杰立下《遺囑》,內容為我陳杰和蘇瓊是夫妻關系。我現(xiàn)自愿立下遺囑:在我百年歸老后,將依法屬于我所有的存款、股票、基金、房屋全部交由妻子蘇瓊一人繼承,其他人不得干涉。并于2008年6月12日辦理了公證手續(xù)。
2008年6月3日,蘇瓊立下《遺囑》,內容為我蘇瓊和陳杰是夫妻關系。我現(xiàn)自愿立下遺囑:在我百年歸老后,將依法屬于我所有的存款、股票、基金、房屋全部交由丈夫陳杰一人繼承,其他人不得干涉。并于2008年6月12日辦理了公證手續(xù)。
據(jù)社會保險機構于2019年11月26日出具的《養(yǎng)老待遇支付明細表》顯示:姓名蘇瓊,喪葬費24654元,撫恤金24654元,支付49308元,發(fā)放途徑銀行發(fā)放,銀行類別中國工商銀行,銀行賬號62×××56,銀行戶名陳某3。
據(jù)社會保險機構于2020年12月30日出具的《社會保險情況協(xié)查證明》顯示:姓名蘇瓊44010419300707072X在我市參加基本養(yǎng)老保險及享受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記錄如下:2019年4月辦理死亡待遇,2019年4月發(fā)放49308元養(yǎng)老一次性待遇,2019年7月發(fā)放當年特殊補發(fā)3277.52元;發(fā)放賬戶銀行為中國工商銀行,賬戶戶名為陳某3,賬戶賬號為62×××56。
訴訟中,兩原告與被告陳某3均確認蘇瓊的父親蘇公亮于1966年在香港去世,蘇瓊的母親陳鐟義于1961年2月在香港去世。被告陳某3在2019年4月26日辦理了喪葬費24654元、撫恤金24654元的領取手續(xù),在2019年4月27日辦理了養(yǎng)老金3277.52元的發(fā)放手續(xù)。陳杰與蘇瓊婚后沒有收養(yǎng)及送養(yǎng)子女。蘇瓊生前沒有立遺囑、遺贈及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沒有需要扶養(yǎng)的人。同意蘇瓊名下房屋、撫恤金、養(yǎng)老金由兩原告與兩被告各占1/4。
被告陳某3表示所發(fā)放的撫恤金、養(yǎng)老金均在我處。

本院認為,坐落于廣州市海珠區(qū)新港西路68號大院第8棟805房及養(yǎng)老金3277.52元屬被繼承人蘇瓊的遺產(chǎn),兩原告與被告陳某3予以確認,被告陳某4沒有提出異議,故本院予以認定。被繼承人蘇瓊去世后核發(fā)的撫恤金24654元,兩原告要求分割,被告陳某3表示同意,被告陳某4沒有提出異議,故本院予以采納。被繼承人陳杰與蘇瓊是夫妻關系,生前立下遺囑,由陳杰與蘇瓊相互繼承對方的遺產(chǎn),陳杰先于蘇瓊去世,陳杰的遺產(chǎn)應由蘇瓊一人繼承。兩原告與被告陳某3均確認蘇瓊的父親蘇公亮母親陳鐟義均先于蘇瓊去世,蘇瓊生前沒有立遺囑、遺贈及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沒有需要扶養(yǎng)的人,被告陳某4對此沒有提出異議,故本院予以認定。蘇瓊繼承陳杰遺產(chǎn)后,沒有立下遺囑,故蘇瓊的遺產(chǎn)應按法定繼承順序進行繼承。兩原告與兩被告是被繼承人陳杰與蘇瓊的婚生子女,依法對蘇瓊的遺產(chǎn)享有繼承權。兩原告與兩被告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故被告蘇瓊的遺產(chǎn)應由兩原告與兩被告均等繼承,故兩原告要求由兩原告與兩被告各繼承1/4的遺產(chǎn)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對于撫恤金,兩原告要求按法定繼承的方式由兩原告與兩被告各占1/4的比例進行分配,被告陳某3表示同意,被告陳某4沒有提出異議,沒有違反法律規(guī)定,故本院予以采納。
綜上所述,依照《中國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三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坐落在廣州市海珠區(qū)新港西路68號大院第8棟805房由原告陳某1占25%的產(chǎn)權份額、原告陳某2占25%的產(chǎn)權份額、被告陳某3占25%的產(chǎn)權份額、被告陳某4占25%的產(chǎn)權份額。原告陳某1、原告陳某2、被告陳某3、被告陳某4均有義務協(xié)助對方辦理上述房屋的產(chǎn)權變更和登記手續(xù)。
二、被繼承人蘇瓊的撫恤金24654元由原告陳某1占6163.5元、原告陳某2占6163.5元、被告陳某3占6163.5元、被告陳某4占6163.5元。
三、被繼承人蘇瓊的養(yǎng)老金3277.52元由原告陳某1占819.38元、原告陳某2占819.38元、被告陳某3占819.38元、被告陳某4占819.38元。
本案受理費6040元,由原告陳某1、陳某2,被告陳某3、陳某4各負擔1510元。上述受理費已由原告陳某1、陳某2預交。被告陳某3、陳某4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將應負擔的受理費各1510元共3020元直接支付給原告陳某1、陳某2。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上訴的,應在遞交上訴狀次日起七日內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逾期不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李志勇
書記員劉志怡
翁豌婷

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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