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某與宜章縣宜某某生物資回收有限公司、谷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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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章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2021)湘1022民初1104號

原告:陳彩榮。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文武,郴州市北湖區(qū)陽光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宜章縣宜鑫再生物資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縣玉溪鎮(zhèn)樟涵村13組,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1022MA4Q83AQ6L。
法定代表人:谷坊科,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
被告:谷云松。
以上二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大紅,湖南宜林律師事務所律師。
以上二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雷洪亮,湖南宜林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根據當事人的舉證、質證和本院的認證情況,結合庭審中雙方當事人的陳述,本院認定下列事實:
2020年7月14日9時54分許,谷云松駕駛一輛無號牌叉車在宜章縣宜鑫再生物資回收有限公司院內作業(yè)時,與停放在院內地磅上的王力顯駕駛的車相撞,造成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7月16日,宜章縣XXX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谷云松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王力顯不負本事故責任。事故發(fā)生當日,車在郴州市XX汽車銷售有限責任公司進行維修,王力顯支付修車費25888元(以發(fā)票金額為準)。經宜章縣XXX交通警察大隊委托,宜章縣價格認證中心對車輛損失進行了價格認定,出具《價格認定結論書》,價格認定結論:價格認定標的物在價格認定基準日的市場合理價格為人民幣25689元。
另查明,轎車行駛證登記所有人是陳彩榮,王力顯同意由陳彩榮向被告主張賠償權利,王力顯持有C1駕駛證。谷云松是宜章縣宜鑫再生物資回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谷坊科的兒子,系該公司的員工,事故發(fā)生時,其駕駛叉車系工作行為,叉車系宜章縣宜鑫再生物資回收有限公司所有。

本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轎車行駛證登記所有人是原告陳彩榮所有,王力顯同意由陳彩榮向被告主張權利,故陳彩榮是適格的原告。事故發(fā)生地是在宜章縣宜鑫再生物資回收有限公司的院內,該院非封閉場所,也并非是禁止社會機動車通行、停放之地,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道路”的范疇,宜章縣XXX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來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是經過現場勘驗調查研究得出的,具有較強的證明力,本院予以確認。被告谷云松是宜章縣宜鑫再生物資回收有限公司的員工,事故發(fā)生時,其駕駛叉車系工作行為,故被告宜章縣宜鑫再生物資回收有限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轎車的損失應按照實際發(fā)生的維修費賠償,不能按照價格評估確定的維修金額賠償,價格評估不能代表最后的、全面的、準確的維修費用,因此,本院確定轎車的損失為25888元。原告主張的“被告支付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所支出的訴訟代理費6000元”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宜章縣宜鑫再生物資回收有限公司賠償原告陳彩榮財產損失25888元,此款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陳彩榮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99元(已減半),保全費338.88元,二項合計637.88元,由原告陳彩榮承擔119.88元,被告宜章縣宜鑫再生物資回收有限公司負擔518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周四新
法官助理楊夢然
書記員白娟

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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