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與陳某運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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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陽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運輸合同糾紛(2021)寧0425民初1326號

原告:劉某,住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彭陽縣。
被告:陳某,住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彭陽縣。

本案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2月1日陳某欠劉某運費12600元,已付3000元,剩余9600元至今未支付。

本院認為,陳某未按照約定支付劉某運費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五百七十七條、第五百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陳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支付劉某運費9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由陳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王萬寶
書記員張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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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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