稷山縣人民法院
刑事一審判決書
盜竊罪(2021)晉0824刑初179號
公訴機關稷山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女,1987年7月23日出生,漢族,大學本科文化程度。2014年1月24日,因涉嫌犯盜竊罪被稷山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2021年5月3日,因涉嫌犯盜竊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依法逮捕?,F羈押于運城市鹽湖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衛(wèi)翔,稷山縣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師。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借給被害人補課之機取得被害人家鑰匙并入戶實施盜竊,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張某有盜竊的前科,對其對其應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張某已著手實施盜竊行為,但由于被害人回到家中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張某當庭自愿認罪,對其可酌情從輕處罰。綜上,本院決定對被告人張某從輕處罰。對被告人張某辯護人提出的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3日起至2021年10月2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立即繳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張淑菁
法官助理樊倚君
書記員趙志紅
20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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