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某1與韓某2、韓某3等贍養(yǎng)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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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二審判決書

贍養(yǎng)費糾紛(2021)吉03民終579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韓某1,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漢族,住吉林省梨樹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寶山,吉林卓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韓某2,男,1939年7月20日出生,漢族,住吉林省梨樹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韓某3,男,1965年7月28日出生,漢族,住吉林省梨樹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韓某4,女,1967年12月9日出生,漢族,住吉林省梨樹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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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韓某2與梁鳳芝(2014年去世)系夫妻關系,二人系韓某1、韓某3、韓某4父母。2012年2月9日,雙方曾因贍養(yǎng)老人達成調解協(xié)議,約定由韓某1贍養(yǎng)二老。梁鳳芝去世后,韓某2曾就贍養(yǎng)問題向本院提起訴訟,經本院主持調解達成一致調解意見。韓某2現(xiàn)在韓某4處生活。另查明,韓某2與梁鳳芝在梨樹縣白山鄉(xiāng)鄭家村一組共分得承包土地6.8畝(大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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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認為,韓某2年逾八旬,年老體弱,已喪失勞動能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成年子女對不履行贍養(yǎng)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yǎng)費的權利。”韓某2要求韓某1、韓某3、韓某4給付贍養(yǎng)費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但韓某2請求的贍養(yǎng)費數(shù)額過高。結合本案實際,參照吉林省農村人均生活性消費支出標準,扣除韓某2承包土地的收益,韓某1、韓某3、韓某4每人每年給付韓某2贍養(yǎng)費2500元為宜。判決:一、被告韓某1、韓某3、韓某4每人每年給付韓某2贍養(yǎng)費2500元(此款自2021年起執(zhí)行,并于每年6月30日前給付完畢);二、駁回原告韓某2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計50元,由被告韓某1、韓某3、韓某4共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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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一)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三)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當事人重復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八條規(guī)定:“贍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撫育費案件,裁判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況、新理由,一方當事人再行起訴要求增加或者減少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作為新案受理?!表n某2、韓某4稱韓某2已在韓某4家生活四年以上,韓某1在一審庭審中稱韓某2在韓某4家生活近二年,韓某2因新情況請求子女承擔贍養(yǎng)費,故本案不屬于重復訴訟。雖當事人之間就韓某2在韓某4家生活時間未達成一致,但根據(jù)當事人陳述能確認韓某2在韓某4家已生活二年以上,梨樹縣白山鄉(xiāng)鄭家村村民委員會出具證明材料證明韓某2由韓某1贍養(yǎng)至今,但對贍養(yǎng)方式等內容無表述,韓某4身份證記載其居住地為梨樹縣白山鄉(xiāng)大泉眼村而并非梨樹縣白山鄉(xiāng)鄭家村,故對該證明材料的證明力本院無法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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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贍養(yǎng)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yǎng)義務。贍養(yǎng)人不履行贍養(yǎng)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yǎng)人付給贍養(yǎng)費等權利。贍養(yǎng)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笨梢娮优畬Ω改赣匈狆B(yǎng)扶助的法定義務。本案中韓某2年事已高,其有權利要求成年子女對自己進行贍養(yǎng)。上訴人韓某1在上訴狀中稱“韓某2年過八旬,年老體弱,精神狀態(tài)不佳,沒有正常人的意識,韓某4乘人之危,利用韓某2名義提起的訴訟,”但并未舉證證明其主張。本院二審期間,韓某2明確表示起訴是自己的意愿,陳述韓某4對他挺好的,本院認為,尊重老人的意愿也是孝敬老人的一種體現(xiàn),韓某2按自身意愿選擇與誰一起生活并要求子女支付贍養(yǎng)費并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一審判決韓某2子女每人每年給付韓某22500元贍養(yǎng)費并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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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韓某1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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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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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韓某1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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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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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王**
審判員????王月光
審判員????崔巍巍
法官助理????孟姍姍
書記員????張鑫

20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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