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甲、王某乙與王某丙法定繼承糾紛二審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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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二審判決書

法定繼承糾紛(2021)魯01民終6329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某甲,女,1974年8月6日出生,漢族,戶籍地濟南市,。
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某乙,女,1977年3月30日出生,漢族,住濟南市。
以上兩上訴人之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英麗,山東金舜律師事務所律師。
以上兩上訴人之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孔莉,山東金舜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某丙,男,1981年5月11日出生,漢族,住濟南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俊營,山東盈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懷朋,山東盈德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王家榮與蘇某英系夫妻關系,二人共育有三名子女,分別為長女王某甲、次女王某乙、兒子王某丙。王家榮于2012年去世,蘇某英于2020年3月去世,二人的父母均已早于其去世。王家榮名下在槐蔭區(qū)吳家堡鎮(zhèn)新沙王莊83號有宅基地一處,1992年11月填發(fā)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中載明“用地面積367.2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111.50平方米。該宗地166.7m?為長期使用,其余部分為臨時用地,今后因國家集體建設拆遷時使用權終止。”該宗土地上建有集體所有權性質(zhì)的坐落于濟南市槐蔭區(qū)吳家堡鎮(zhèn)新沙王莊村房屋一處(房產(chǎn)證號為濟房槐字第5-04889號),證載房屋共有8間,其中:磚木結構的平房2間,建筑面積20.06平方米,磚木結構的平房5間,建筑面積84.24平方米,其他結構的平房1間,建筑面積7.16平方米,上述房屋為王家榮與蘇某英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王某甲與王某丙現(xiàn)仍系新沙王莊的村民,但王某甲婚后即早已不在該村生活,王某乙亦已于2018年遷入本市槐蔭區(qū)老屯村生活,王某丙則與其父母共同居住于新沙王莊83號院內(nèi),其與王某甲、王某乙名下在新沙王莊均無宅基地。新沙王莊83號內(nèi)有南、北兩個院落,兩個院落內(nèi)均建有房產(chǎn)。王某甲與王某乙主張南北兩個院落內(nèi)的房產(chǎn)均系其父母共同所有的房產(chǎn),王某丙則主張北院內(nèi)在上述房產(chǎn)證中所記載的房產(chǎn)為其父母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南院及北院中未在證載面積內(nèi)的房產(chǎn)系歸其所有的房產(chǎn)。2009年8月11日,王某丙與濟南市槐蔭區(qū)美里湖街道辦事處新沙王莊村民委員會就舊村改造拆遷一事簽訂拆遷協(xié)議一份,約定王某丙須于2009年9月20日前拆除完上述83號所有建筑物,料物歸王某丙所有,新沙王莊村民委員會付給王某丙拆遷總值拾肆萬叁仟陸佰捌拾壹元,獎勵金額為壹萬肆仟叁佰陸拾捌元壹角,綜合以上總補償金額為拾伍萬捌仟零肆拾玖元壹角。協(xié)議簽訂后,上述83號院內(nèi)房屋被拆除。2020年9月23日,新沙王莊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代表大會,通過以下決議:“在保障村集體正常運轉(zhuǎn)及全村村民生活福利正常發(fā)放的基礎上,擬在集體收益中給參與過舊村改造的家庭戶發(fā)放補貼,以當年簽訂的拆遷協(xié)議、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為依據(jù),每個證載宅院30萬元?!焙笸跄潮麖男律惩跚f村民委員會領取了30萬元舊村改造補貼款。
2019年6月13日,由周可慧代書,王壽軻、紀玉寶作為見證人,蘇某英立下代書遺囑一份,載明:“我與王家榮共育有三個子女,長女王某甲、次女王某乙、兒子王某丙,特此我立遺囑如下:即日起由我兒子王某丙一人撫養(yǎng),我的所有福利待遇資料由兒子代為保管,平時我的生活費、醫(yī)療等費用由我兒子一個人承擔。百年后,我的個人財產(chǎn)由我兒子一人繼承,兩個女兒不繼承我的財產(chǎn)。”蘇某英在此遺囑的立遺囑人處捺印予以確認。
訴訟過程中,王某甲、王某乙提交參與舊村改造、小清河拆遷補貼明細表的翻拍照片打印件一份,其中,該表格第二項載明戶主王某丙,金額為30萬元,后附王某丙的簽字與捺印。該表總的合計金額為60萬元,但第一項所載事項因被遮擋無法看清。王某甲、王某乙據(jù)此主張王某丙因父母王家榮、蘇某英所有的房屋拆遷而取得60萬元拆遷補償款,該款系其父母遺產(chǎn),故要求按法定繼承分割此款,王某丙對此不予認可,其主張自己僅領取了30萬元補償款,但此款并非其父母遺產(chǎn),而是村里基于其系參與過新沙王莊舊村改造并簽署了拆遷協(xié)議的原有住戶而發(fā)放給自己的,王某甲、王某乙無權要求對此進行分割。
2021年1月28日,濟南市槐蔭區(qū)美里湖街道辦事處新沙王莊村民委員會出具情況說明一份,載明:“就新沙村民委員會發(fā)放給王某丙的30萬元補償款一事作出如下說明。第一,發(fā)放數(shù)額是30萬元人民幣;第二發(fā)放對象是王某丙,不是王家榮也不是蘇某英;第三,發(fā)放依據(jù)是新沙村2020年9月23日通過的村民代表大會決議;第四,按照新沙村2020年9月23日通過的村民代表大會決議,補貼對象是在本村在舊村改造前實際享有宅基地使用權,同意舊村改造方案并簽署拆遷協(xié)議的村民?!痹摲萸闆r說明落款處附有經(jīng)辦人王壽軻的簽名(系該村委會的副主任),并加蓋了村委會的公章。

一審法院認為,遺產(chǎn)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chǎn)。王某甲、王某乙主張分割其父王家榮與母親蘇某英的60萬元拆遷補償款,但從其提交的拆遷補貼明細表中,僅能確認王某丙領取了30萬元,濟南市槐蔭區(qū)美里湖街道辦事處新沙王莊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亦證實王某丙領取的補貼數(shù)額為30萬元,且此款的發(fā)放對象為王某丙,而并非王家榮或蘇某英,故王某甲、王某乙僅憑現(xiàn)有的證據(jù),無法證明上述款項系屬王家榮與蘇某英的遺產(chǎn),因此,其主張對該款進行法定繼承于法無據(jù),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判決:駁回原告王某甲、王某乙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9800元,減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王某甲、王某乙各負擔2450元。
本院認為,從拆遷補貼明細表和濟南市槐蔭區(qū)美里湖街道辦事處新沙王莊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看,能確認王某丙領取的補貼數(shù)額為30萬元,且此款的發(fā)放對象為王某丙,而并非王家榮或蘇某英,故王某甲、王某乙僅憑現(xiàn)有的證據(jù),無法證明上述款項系屬王家榮與蘇某英的遺產(chǎn),因此,其主張對該款進行法定繼承于法無據(jù),一審法院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王某乙、王某甲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9800元,由上訴人王某乙、王某甲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藺雙祝
法官助理潘字晨
書記員楊建群

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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