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某1與罕某2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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瀾滄拉祜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離婚糾紛(2021)云0828民初1105號

原告:罕某1,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哈尼族,住云南省普洱市瀾滄縣。
被告:罕某2,女,1980年5月6日生,哈尼族,住云南省普洱市瀾滄縣。

經庭審調查,依據(jù)法庭采信的證據(jù)及原告的合理陳述,本院確認以下法律事實:原告罕某1與被告罕某2自相認識,自由戀愛后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于××××年××月××日自愿登記結婚,結婚證字號:滇2001瀾新字第082號?!痢痢痢聊辍痢猎隆痢寥展餐樯雍痹疲F(xiàn)已成年并獨立生活。被告罕某2自2002年外出生活,至今未回,夫妻分居生活至今。二人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債權、債務,因被告未到庭無法查明。

本院認為,原告罕某1與被告罕某2自相認識,自由戀愛后自愿登記結婚,婚姻關系合法有效。但婚后二人因感情不和,被告罕某2獨自外出生活,夫妻分居生活長達二十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應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guī)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應當準予離婚,故對原告罕某1請求判令二人離婚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本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準予原告罕某1與被告罕某2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計150元,由原告罕某1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普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羅蘭
書記員陳會芳

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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