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二審判決書
繼承糾紛(2021)魯01民終5707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董某丁,男,1953年12月20日出生,漢族,住濟市。
上訴人(原審被告):董某戊,女,1957年7月11日出生,漢族,住濟市。
以上兩上訴人之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某某,男,1955年10月27日出生,漢族,住濟市。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董某甲,男,1964年9月17日出生,漢族,住濟市。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董某乙,男,1967年2月19日出生,漢族,住濟市。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董某丙,男,1961年11月19日出生,漢族,住濟市。
以上三被上訴人之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畢思虎,山東瀛在豪才律師事務所律師。
以上三被上訴人之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劉福圣,山東瀛在豪才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王某某,男,1926年12月16日出生,漢族,住濟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麗,女,1977年6月27日出生,漢族,住濟南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紅,女,1974年8月15日出生,漢族,住濟南市。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劉某某系董某甲、董某乙、董某丁、董某丙、董某戊、董某5之母,劉某某與王某某于2006年12月11日登記再婚,劉某某于2019年9月8日去世。2019年7月3日,董某丁、董某乙、呂某某、趙某某出具《證明》一份,載明:“董某丁保管母親劉某某養(yǎng)老費伍萬元正?!?020年5月10日,董某5簽署《放棄遺產(chǎn)繼承聲明書》一份,明確表示放棄對上述5萬元遺產(chǎn)的繼承。2019年1月8日,王某某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與劉某某離婚,經(jīng)審理,法院于2019年2月21日作出(2019)魯0191民初124號民事判決,判決不準雙方離婚。2020年11月4日,某街道某某村民委員會出具《證明》一份,載明:“某某村四組村民董某丁、董某丙、董某甲、董某乙兄弟四人在2019年6月因贍養(yǎng)老母親發(fā)生糾紛,經(jīng)村調(diào)委會多方調(diào)解,沒有達成任何贍養(yǎng)協(xié)議”。在本案庭審過程中,董某丁、董某戊提交醫(yī)療費單據(jù)11張,總金額623.16元,提交電費收據(jù)一張,金額91元,董某丁、董某戊主張上述支出系為贍養(yǎng)劉某某花費費用。
一審法院認為,董某丁、董某戊主張劉某某與王某某結(jié)婚時,已就夫妻財產(chǎn)進行約定,但其所提交的證據(jù)并未經(jīng)劉某某簽字確認,因此對其該項主張,法院不予支持,在各方當事人未提交其他相反證據(jù)情形下,劉某某所留財產(chǎn)應認定為其與王某某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遺產(chǎn)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的一半分出為王某某所有,其余的為劉某某的遺產(chǎn)。董某5于遺產(chǎn)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并無不當,法院予以確認。有關本案遺產(chǎn)范圍,截止2019年7月3日,董某丁保管有劉某某的養(yǎng)老費5萬元,董某丁、董某戊主張該款項已經(jīng)花費完畢,但其所提交證據(jù)僅能證實其共計花費714.16元,且劉某某于2019年9月8日去世,中間間隔僅1個多月,在董某丁、董某戊未提交其他證據(jù)情形下,法院對其主張難以認定,結(jié)合當?shù)厣钏剑?019年7月3日至2019年9月8日期間,法院酌情認定劉某某共計花費2000元,剩余48000元,其中24000元應歸王某某所有,剩余24000元為劉某某的遺產(chǎn),由王某某、董某甲、董某乙、董某丙、董某丁、董某戊繼承。因劉某某生前未立有遺囑,因此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辦理,王某某、董某甲、董某乙、董某丙、董某丁、董某戊各繼承1/6份額,即4000元。劉某某的財產(chǎn)由董某丁保管,其應當向各繼承人支付各方應繼承份額。另,董某丁、董某戊主張其對劉某某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其他繼承人未盡贍養(yǎng)義務,但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其并未就此提交任何證據(jù),因此對其該項主張,不予支持。被告王某某、董某5經(jīng)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舉證、質(zhì)證、答辯及發(fā)表法庭辯論的權利。判決:一、被告董某丁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董某甲、董某乙、董某丙、被告董某戊、王某某遺產(chǎn)分割款每人各4000元;二、被告董某丁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返還被告王某某24000元;三、駁回原告董某甲、董某乙、董某丙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25元(已減半收?。稍娑臣?、董某乙、董某丙、被告董某丁、董某戊、王某某各承擔87.5元。
二審中,被上訴人董某甲、董某乙、董某丙提交了原審被告董某5的《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書》及《火化證》,該材料載明,董某5于2021年6月4日去世。經(jīng)審查,各方當事人對董某5在本案訴訟期間去世的事實均無異議,故本院對董某5去世的事實予以確認,因其在一審時提交了《放棄遺產(chǎn)繼承聲明書》一份,明確表示放棄對涉案遺產(chǎn)的繼承,因此董某5的去世并不影響本案的正常審理。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案經(jīng)調(diào)解未果。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一審法院對涉案5萬元款項的分割是否適當?shù)膯栴}。首先,上訴人董某丁、董某戊主張劉某某與王某某結(jié)婚簽訂協(xié)議時,董某丁、董某丙、董某甲、董某乙都在場,并表示放棄繼承劉某某的遺產(chǎn),故三被上訴人不能再繼承分割該5萬元。經(jīng)審查,該涉案協(xié)議系由一人代書,協(xié)議中也未有劉某某、董某丁、董某丙、董某甲、董某乙等人的簽字確認,且協(xié)議的內(nèi)容亦未明確體現(xiàn)放棄繼承劉某某遺產(chǎn)等事宜,故董某丁、董某戊對于其上訴主張并未提交有效的證據(jù)予以證實,本院對其上訴主張不予采信。其次,董某丁、董某戊主張董某丙、董某甲、董某乙拒絕贍養(yǎng)劉某某,在分配遺產(chǎn)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王某某遺棄劉某某,按照法律規(guī)定,應認定為喪失繼承權。對于其上訴主張,董某丁、董某戊除其自述外,并未提交董某丙、董某甲、董某乙不盡贍養(yǎng)義務、王某某遺棄劉某某的相關證據(jù),且董某丙、董某甲、董某乙、王某某對此均不予認可,并辯解劉某某一直由子女們輪流贍養(yǎng),王某某一直給劉某某提供住房供其居住,故董某丁、董某戊對于其上述主張未盡到舉證證明的義務,本院對該主張不予支持。最后,對于董某丁、董某戊提出的認定贍養(yǎng)劉某某花費過低的問題。二人主張自2018年8月開始,劉某某的醫(yī)藥費、生活開支等都由其支付,但對于該主張,董某丁、董某戊并未提交劉某某的花費單據(jù)等證據(jù)予以證實,根據(jù)已查明的事實,僅能認定花費714.16元,故一審法院根據(jù)涉案5萬元的保管時間、當?shù)厣钏降纫蛩?,酌定董某丁在保管涉?萬元期間,劉某某共計花費2000元,合情合理,符合法律規(guī)定。對于剩余款項的分割問題,其中24000元應歸劉某某的丈夫王某某所有,剩余24000元作為劉某某的遺產(chǎn)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予以分割,分別由王某某、董某丙、董某甲、董某乙、董某丁、董某戊按份予以繼承,即每人分得4000元。因上述款項均由董某丁一方保管,故一審法院判決由董某丁分別向董某丙、董某甲、董某乙、董某戊返還4000元,向王某某返還28000元,并無不當之處。
綜上所述,上訴人董某丁、董某戊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上訴人董某丁、董某戊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呂厥中
法官助理陳瑤
書記員楊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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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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