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某1、黃寶怡等婚姻家庭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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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海珠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婚姻家庭糾紛(2021)粵0105民初6081號

原告:黃某1,男,1962年8月6日出生,漢族,住所地廣州市荔灣區(qū),
委托代理人:黃寶怡(身份情況與原告黃寶怡一致),系原告黃某1姐姐。
原告:黃寶怡,女,1960年6月3日出生,漢族,住所地廣州市海珠區(qū),
被告:黃某2,曾用名黃曉敏,女,1991年4月14日出生,漢族,住所地廣州市海珠區(qū),
委托代理人:徐美霞,女,1963年12月16日出生,漢族,住廣州市荔灣區(qū),系被告母親。
委托代理人:劉海林,廣東羊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經審理查明:兩原告與被繼承人黃沛雄是兄弟姐妹關系。被繼承人黃沛雄與徐美霞原是夫妻關系。婚后生育一女黃某3(被告曾用名)。黃沛雄與徐美霞于2011年7月12日經廣州市荔灣區(qū)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確認黃沛雄與徐美霞自愿離婚。黃沛雄與梁瑞華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婚后沒有生育子女,梁瑞華與前夫生育一子王某。梁瑞華于2014年1月8日去世。黃沛雄于2019年4月15日因病去世。
據(jù)廣州市荔灣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19年6月11日向原告黃寶怡出具的荔人社信字[2019]51號《告知書》,主要內容為經查詢,您弟弟黃沛雄養(yǎng)老死亡一次性待遇,已由死者的親屬黃某2提供相關材料于2019年5月28日成功辦理。該局社保基金中心于2019年6月3日9:14分已通過電話告知您上述情況,同時根據(jù)您的訴求開具了《告知書》告知您弟弟黃沛雄養(yǎng)老死亡待遇已由死者女兒黃某2辦理,并電話通知您可隨時來我局社?;鹬行暮炇铡陡嬷獣贰5?。
據(jù)社會保險機構于2020年9月4日向廣州市荔灣區(qū)人民法院出具的《廣州市社會保險個人信息告知證明》,主要內容為參保人黃沛雄44010319650514213X,死亡待遇于2019年5月29日到賬,其中:城鄉(xiāng)居民個人賬戶政府資助部分金額為2081.42元;城鄉(xiāng)居民賬戶個人和集體返還金額為3027.06元;城保撫恤金金額為49308元;城保喪葬費金額為24654元;城保賬戶返還金額為18248.95元。支付銀行賬號為62×××01,支付銀行為廣州銀行,支付戶名黃某2。等。
兩原告要求被告返還撫恤金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訴訟。
另查,2014年7月1日,黃沛雄立下《遺囑》,內容為本人黃沛雄在2012年11月28日因突發(fā)腦出血昏迷,經搶救治療得以幸存,雖然保著性命,但半身癱瘓,經過10個月住院治療,現(xiàn)在可以站立走路,但右手不能自主活動,更不幸的是妻子梁瑞華在2013年9月1日被確診胃癌,經4個月的住院治療無效身故了,在這艱難日子只好要求女兒黃某3盡撫養(yǎng)和照顧的義務,但遭到其拒絕,女兒還教我求助于我的姐姐。繼子王某對我又不聞不問,漠不關心?,F(xiàn)在我的生活全靠我的姐姐和哥哥資助和照顧,所以我現(xiàn)在立下遺囑,我過世后將屬于我本人的財產(包括廣州市西華路冼家莊9號701房所屬產權)留給兄長黃某1以作抵還兄長資助我夫妻治病和我的生活費用。
2018年1月22日,黃沛雄立下遺囑,內容為這家屋西華路冼家莊9號701房,我黃沛雄死后留比女兒黃某2一人收。
原告黃某1與被告、案外人王某等繼承糾紛,向廣州市荔灣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登記在黃沛雄和梁瑞華名下的廣州市荔灣區(qū)西華路冼家莊9號701房房屋,由原告黃某1繼承20/32份額等。該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受理,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2019)粵0103民初7337號民事判決書,查明廣州市荔灣區(qū)西華路冼家莊9號701房房屋登記在黃沛雄、梁瑞華名下,共同共有;認定黃沛雄所立的兩份自書遺囑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兩份遺囑內容相抵觸,以最后一份遺囑為準,原告黃某1要求繼承上述房屋沒有依據(jù),判決:一、被繼承人黃沛雄、梁瑞華名下的廣州市荔灣區(qū)西華路冼家莊9號701房房屋由被告繼承1/2產權份額,由案外人王某繼承1/2產權份額;二、駁回原告黃某1的訴訟請求。原告黃沛雄不服判決,提起提起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4日作出(2020)粵01民終157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告黃某1與被告、原告黃寶怡、案外人王某等繼承糾紛,向廣州市荔灣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1、判令登記在黃沛雄名下的社保賬戶余額21276.01元、政府資助2081.42元由原告黃某1繼承,被告應向原告黃某1返還;2、判令原告黃寶怡向原告黃某1返還被繼承人黃沛雄的住房公積金2480.23元;等。該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受理,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2020)粵0103民初585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被繼承人黃沛雄遺下的城鄉(xiāng)居民個人賬戶政府資助部分金額2018.42元,城鄉(xiāng)居民賬戶個人和集體返還金額3027.06元、城保賬戶返還金額18248.95元由原告黃某1繼承,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被告應向原告黃某1返還23357.43元;二、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原告黃寶怡應向原告黃某1返還從被繼承人黃某1名下中國工商銀行賬號36×××51、36×××67內轉出的款項共10978元。
原告黃寶怡與被告、案外人王某、原告黃某1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案外人在已繼承的財產范圍內向原告黃寶怡返還黃某12013年7月至2019年4月的醫(yī)療費12536.6元及利息595.3元(利息暫計至起訴之日,利率極端值清還之日止);2、判令被告、案外人王某在已繼承的財產范圍內向原告黃寶怡返還黃沛雄2013年4月至2014年2月的社保費7200元及利息2052元(利息暫計至起訴日,利息計算至還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在已繼承的財產范圍內向原告黃寶怡返還黃沛雄補繳2003年至2004年社保欠費2461.2元及利息1033.7元(利息暫計至起訴日,利息計算至還清之日止);4、判令被告在已繼承的財產范圍內向原告返還黃沛雄2014年1月至2019年4月的生活費19855.94元及利息943元(利息暫計至起訴之日,利息計算至清還之日止);5、判令被告向原告黃寶怡返還黃沛雄的喪葬費1207元;6、判令被告向原告黃寶怡返還黃沛雄的養(yǎng)老死亡一次性待遇內的喪葬費24654元;7、判令被告在已繼承的財產范圍內向原告黃寶怡返還黃沛雄2011年11月14日住院費4000元及利息1710元(利息暫計至起訴之日,利息計算至還清之日止);等。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以(2020)粵0105民初25150號民事判決書,認定原告黃寶怡未能舉證黃沛雄生前與其形成債權債務關系,即使原告在黃沛雄生前確實為黃沛雄支付過部分生活費、醫(yī)療費、社保費以及死亡后的部分喪葬費用,亦是基于親情關系而自愿支付,并非墊付。根據(jù)兩級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無論被告、案外人王某對黃沛雄是否履行了照顧義務,并不影響其兩人分別按醫(yī)囑繼承兩被繼承人的遺產,原告黃寶怡要求被告、案外人王某在繼承遺產范圍內返還其曾經為黃沛雄支付過的款項及利息沒有依據(jù),并判決駁回原告黃寶怡的全部訴訟請求。原告黃寶怡對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該案正在審理過程中。
廣州市荔灣區(qū)彩虹街冼家莊社區(qū)居民委員會于2019年12月27日出具《情況說明》,內容為原戶籍居民黃沛雄,2012年11月因患有腦出血而右手失去活動能力。2014年1月,黃沛雄的妻子梁瑞華因癌癥去世。此后,黃沛雄辦理低保申請或續(xù)期及殘疾補貼、節(jié)日慰問等事項均由黃沛雄的姐姐黃寶怡辦理。據(jù)黃沛雄鄰居反映,黃沛雄生前的生活照料均由其哥哥黃某1及姐姐黃寶怡照顧。2019年4月15日,黃沛雄因病去世,其喪葬事宜均由黃沛雄的姐姐黃寶怡及哥哥黃某1代為辦理。居委在2019年4月前,未曾見過黃沛雄的女兒與居委會聯(lián)系。特此說明。
據(jù)兩原告提供2017年10月7日的被告微信朋友圈截圖內容為一直以來我都是不出聲,但大家是非黑白都不分,我就讓你們看清事實,關于我爸爸,從小到大你有沒有盡到為人父為人丈夫的責任?這么多年來,你都做了什么,在那個監(jiān)獄中度過了多少年?到現(xiàn)在還不悔改?你家姐幫你幫到周圍中傷我們兩母女?這是一個長輩該做的事?想當年我媽媽讓你在檔口幫忙,看在親戚份上,你過離做唔到野都算,仲拿我媽的衣服去送人都算,我是從好小的時候已經不喜歡我姑媽,我媽一直沒有說你們的不是,我就是不喜歡這個人的所作所為,你怎么對我你自己心理最清楚,當然對我好對我有恩的我都會記得,感謝二伯跟二伯娘跟姑丈,以前對我嘅幫助同好,以前到現(xiàn)在所有一切嘅野都系我媽努力所得,我想問我爸這很多年你干過什么,人在做天在看,會有報應的,你今時今日落得如此下場不要怪人,更怪不了我們,因為你一直都沒有付出,西華路那間屋都是我媽可憐你才給你,還有我的堂表們,請用用你們的腦袋,你們的IQ真不敢恭維!不要因為別人的片面之詞去看,我讓你們看清整件事嘅事實,你們看到請幫我轉達給我爸跟黃寶儀看,我不怕當面對質!希望你們積翻d德,畢竟還有后代!
據(jù)原告黃某1提供與黃沛雄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2018年1月7日、1月27日,2018年2月10日、2月13日、2月15日,2018年9月20日,2018年10月2日、10月6日,2018年12月10日、12月20日、12月22日;2019年1月13日、1月27日,2019年2月2日,2019年3月30日,2019年4月3日,原告黃某1在生活上關心照顧黃沛雄。
據(jù)原告黃寶怡提供與黃沛雄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2018年9月4日、9月5日,2018年10月18日、10月23日,2018年11月2日、11月5日;2019年3月5日、3月17日、3月29日,原告黃寶怡在生活上關心照顧黃沛雄。
2019年4月16日,原告黃某1在廣東××道館為黃沛雄辦理了碑位存放手續(xù)。
2019年4月19日,原告黃寶怡與廣州市殯儀館簽訂《選擇性殯葬服務協(xié)議書》,辦理黃沛雄的殯葬事宜。
據(jù)兩原告提供的廣州市殘疾人聯(lián)合會于2015年1月8日核發(fā)的《殘疾人證》顯示:姓名黃沛雄,殘疾類別肢體,殘疾等級貳級,監(jiān)護人黃寶怡。
黃沛雄2018年5月29日至2018年6月6日在廣州醫(yī)科大學附屬第三醫(yī)院荔灣醫(yī)院及2019年4月13日在廣州醫(yī)科大學附屬第三醫(yī)院住院期間,均由原告黃寶怡辦理相關手續(xù)。
原告黃某1使用號碼為136××××2733移動電話在2019年4月13日呼叫120。
據(jù)被告提供的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廣東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出具的《廣東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顯示:手機號碼136××××5238,于2019年9月7日交付30元通信業(yè)務費,購買方為徐美霞。
據(jù)被告提供的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出具的《廣東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顯示:手機號碼189××××8412,于2019年9月12日交付滯納金13.51元,購買方為劉澤文。
據(jù)黃沛雄158××××1920的電話通話記錄明細顯示與136××××5238通信記錄如下:2018年9月1日主叫3分13秒、8分20秒、1分52秒、7分14秒、1分28秒、22秒、3分…、45秒,9月7日主叫3分28秒,9月2日1分37秒,9月14日43秒,9月16日主叫4分51秒,9月21日主叫18秒;2018年10月4日主叫1分2秒,10月13日主叫2分29秒,10月20日主叫45秒、10月21日主叫2分10秒、30秒、10月26日主叫2分25秒,2018年11月8日主叫56秒、11秒;2019年2月24日被叫2分55秒、1分3秒、3分25秒,2019年3月36日主叫18分29秒。
據(jù)黃沛雄158××××1920的電話通話記錄明細顯示與189××××8412通信記錄如下:2018年9月14日被叫1分32秒,9月15日主叫4分19秒,9月16日被叫49秒、主叫22秒,9月21日被叫58秒、被叫38秒,9月27日被叫2分57秒;2018年10月7日被叫1分26秒、22秒、主叫21秒,10月13日被叫23秒,10月27日主叫19秒、22秒;2018年11月14日主叫17秒,11月8日主叫3分11秒、31秒、13秒,11月23日主叫2分27秒、5分4秒,11月24日被叫45秒;2018年12月9日主叫2分7秒;2019年1月8日主叫3分11秒,1月12日主叫2分1秒。
訴訟中,兩原告與被告均確認被告在2019年5月28日領取撫恤金49308元。
兩原告表示如撫恤金為遺產則按遺囑由原告黃某1繼承,原告黃寶怡的份額不主張。撫恤金沒有主張?zhí)幚磉^。如果不按遺產繼承,可以參照繼承法繼承,被告沒有盡到贍養(yǎng)義務,而兩原告盡到主要扶養(yǎng)義務,如果兩原告敗訴對兩原告不公平。
被告表示撫恤金不屬于被繼承人黃某1的遺產或繼承的財產。撫恤金是給予被繼承人直系親屬的安慰款,是直接屬于直系親屬的財產,性質不屬于繼承遺產范圍。兩原告在涉案所謂遺囑事項已經另案處理,且已經履行完畢,根據(jù)一事不再理原則,就同一事項提起訴訟屬于重復訴訟。兩原告一直認為被告與黃沛雄關系不好,都是兩原告單方認為,并非事實。本案事實就是黃沛雄生前與被告關系挺好,寫遺囑就是被告母親在與黃沛雄喝茶的時候寫的。被告作為女兒沒有與黃沛雄居住在一起,所以對死者發(fā)病是不知情,兩原告是后續(xù)送黃沛雄去醫(yī)院和喪葬,但兩原告之后一直隱瞞被告黃沛雄死亡后及阻撓被告參加葬禮。即使雙方核對電話記錄,但有一個事實可以確定的是黃沛雄病危的時候兩原告卻沒有通知被告,從各個案件來看實際兩原告就是為了涉案房產,所以是非清楚,兩原告也有不足的地方。被告的丈夫移動電話號碼為189××××8412。

本院認為:被繼承人黃沛雄去世后,被告領取了社會保險機構發(fā)的撫恤金49308元,兩原告與被告均予以確認,故本院予以認定。社會保險機構因被繼承人黃沛雄死亡而核發(fā)的撫恤金,并不屬于被繼承人黃沛雄的遺產。兩原告主張兩原告對被繼承人黃沛雄盡了主要的扶養(yǎng)義務,被告對被繼承人黃沛雄沒有盡到贍養(yǎng)的義務,要求全額取得被繼承人黃沛雄的撫恤金。被告表示不同意。從兩原告與被告舉證的證據(jù)反映,黃沛雄生前在2014年7月1日立下第一份《遺囑》后也沒有向被告提出要求贍養(yǎng)的意思表示;在兩原告與被告的多次訴訟中,并未在已生效的判決書中認定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被告對被繼承人黃沛雄存在不履行贍養(yǎng)義務的事實;從黃沛雄的移動電話通話記錄反映黃沛雄生前與被告及前妻也并非斷絕聯(lián)系,仍然保持著聯(lián)系方式;同時從黃沛雄在2018年1月22日調整其遺囑財產繼承內容反映,黃沛雄與被告之間的關系得到了較大的改善,鑒于兩原告在被繼承人黃沛雄生前對其給予關心照顧,去世后為其辦理喪葬事宜,因此結合本案的實際,該撫恤金的分割應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遺產繼承的方式及兼顧其他親屬的原則進行分割,酌定由兩原告各分配5000元,被告分配39308元為宜。兩原告要求分割全部撫恤金依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三十條、一千一百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繼承人黃沛雄的撫恤金49308元,由原告黃某1分配5000元,原告黃寶怡分配5000元,被告黃某2分配39308元。
二、被告黃某2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返還5000元給原告黃某1,返還5000元給原告黃寶怡。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516元,由原告黃某1負擔233元,原告黃寶怡負擔233元,被告黃某2負擔50元。上述受理費已由兩原告預交443元。原告黃某1、黃寶怡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將應負擔的受理費73元直接向本院繳納。被告黃某2在履行本判決時將應負擔的受理費50元直接支付給原告黃某1、黃寶怡。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上訴的,應在遞交上訴狀次日起七日內向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逾期不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

審判員李志勇
書記員劉志怡
翁豌婷

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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