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一審判決書
危險駕駛罪(2021)滬0113刑初880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9年9月23日出生,漢族,戶籍地安徽省明光市,住上海市寶山區(qū)。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據此,為保護公共交通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曹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員周皓
書記員倪萍
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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