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與王某2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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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間借貸糾紛(2021)甘1226民初869號

原告:李某,住禮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某1(系原告李某母親),住禮縣。
被告:王某2,住禮縣。

經(jīng)審理查明:2021年1月7日至2021年1月26日原告分次給被告轉(zhuǎn)賬32875元,2021年4月17日被告出具借條一張,載明王某2欠李某25000元,于5月23日之前還清,逾期不還將按月息2分承擔(dān)利息及律師費、訴訟費。被告于2021年5月8日返還原告2900元,余款至今未還。

本院認為,原告舉證基本形成證據(jù)鏈條,證明借款事實和交付金額,原告轉(zhuǎn)賬均在借條之前,借條是雙方對借款事實和金額的確認,借款合同成立時間、借款金額均以借條予以認定。借條中未約定借期內(nèi)利息,被告在借款期限屆滿前還款2900元應(yīng)為返還本金,未還本金22100元被告應(yīng)予清償。被告辯稱借條金額應(yīng)減去墊付工人工資的意見無證據(jù)證實,不予采信。借條約定逾期利息為月息2分,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5.4%,逾期利息應(yīng)按本金22100元、年利率15.4%自借款期限屆滿次日2021年5月24日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原告主張的借期內(nèi)利息無約定,不予支持。訴訟費不屬于本案法律關(guān)系范疇,由本院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第六百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2返還原告李某借款22100元,并按本金22100元、年利率15.4%承擔(dān)2021年5月24日至實際清償之日的利息(限判決書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履行完畢);
二、駁回原告李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671元,按照簡易程序減半收取335.5元,由原告李某承擔(dān)122.5元,被告王某2承擔(dān)21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隴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楊艷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劉蓉
書記員楊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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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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