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偏關支公司與喬某、劉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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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二審判決書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2021)晉09民終1108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偏關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偏關縣城內呂祖廟街。
負責人:張華,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盧某,男,1993年11月24日出生,漢族,忻州市忻府區(qū)人,現(xiàn)住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宿舍,系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喬某,男,漢族,1984年8月11日出生,代縣人。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劉某,男,漢族,1986年9月26日出生,代縣人。

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本案兩份車損鑒定意見,第一份是喬某單方委托的由朔州市正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做出的鑒定意見,第二份北京華大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山西公司是經雙方共同指定進行委托的做出的,故一審法院對北京華大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山西公司的結論予以采信。兩次鑒定各支出2000元、9000元,誰申請誰負擔。喬某請求的施救費8500元有正規(guī)發(fā)票,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一審法院認為,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與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予以賠付。喬某請求賠償車輛損失費143300元、施救費8500元,合計151800元。損失在保險限額內,喬某請求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偏關支公司承擔損失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予以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保險法》第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偏關支公司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喬某車損費、施救費合計151800元。駁回喬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978.5元,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偏關支公司負擔。
本院認為,綜合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一審判決關于車輛損失及訴訟費的認定是否正確?
一、關于車輛損失。一審期間上訴人對案涉車損申請重新鑒定,經雙方當事人共同指定,代縣人民法院委托北京華大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對案涉車損作出了公估報告,在一審庭審舉證質證階段,上訴人要求一審法院采信該份公估報告作為認定車損的依據(jù),證明上訴人認可北京華大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作出的車損公估結論,故一審法院依據(jù)北京華大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作出的公估報告認定車損并無不當。二審期間上訴人雖對案涉車損金額提出異議,但其并未提出相應證據(jù)或者理由足以反駁該公估結論,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的規(guī)定,上訴人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上訴人要求鑒定公司出庭質證配件品質以及價格來源,要求驗車查驗舊件和更換件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二、關于訴訟費。《訴訟費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負擔的除外。部分勝訴的,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shù)額。一審判決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偏關支公司負擔訴訟費符合法律規(guī)定,上訴人關于上訴費不應由其承擔的上訴理由沒有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偏關支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50元(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偏關支公司已預交),由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偏關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楊建榮
審判員??馮慧波
審判員??劉海霞
書記員??梁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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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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