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陳某等與李小紅等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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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北湖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租賃合同糾紛(2021)湘1002民初2623號

原告:沈某,女,1978年4月20日出生,漢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蘇仙區(qū)。
原告:陳某,女,2007年5月6日出生,漢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蘇仙區(qū)。
法定代理人:沈某,女,1978年4月20日出生,漢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蘇仙區(qū),系原告陳某之母。
被告:李小紅,男,1963年1月27日出生,漢族,住湖南省郴州市。
被告:李麗娟,女,1971年2月7日出生,漢族,住湖南省郴州市。
被告:陳勇,男,1981年12月11日出生,漢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蘇仙區(qū)。
被告:郴州市三合一企業(yè)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蘇仙區(qū)香雪大道1-13號二樓218室,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100005386315XH。
法定代表人:李小紅。
被告:郴州市天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區(qū)升平路10號3樓391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1000085433410M。
法定代表人:唐菲菲。
被告郴州市三合一企業(yè)管理咨詢有限公司、郴州市天貿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廖威,1984年1月29日出生,漢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區(qū),系郴州市三合一企業(yè)管理咨詢有限公司、郴州市天貿科技有限公司的員工。

經(jīng)審理查明,本院確認事實如下:
一、2014年3月22日,原告沈某、陳某為買受人(乙方),被告李麗娟、李小紅、陳勇為出賣人(甲方)簽訂了《北湖網(wǎng)貿商城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乙方購買甲方坐落在郴州市北湖區(qū)××路××號××北湖農(nóng)貿市場,房產(chǎn)證為郴房權證北湖字第7××2號、7××3號、7××7號、7××8號、7××號、7××3號)北湖網(wǎng)貿商城項目中的第三層45-2號鋪面,建筑面積4.67㎡,總價111120元;甲方應當在2014年9月30日前將鋪面交付乙方委托的市場管理公司使用;甲方應當在鋪面交付使用后960個工作日內,協(xié)助乙方辦理產(chǎn)權過戶登記手續(xù);乙方同意委托郴州市天貿市場管理公司對北湖網(wǎng)貿商城進行市場管理并簽訂《委托管理合同》,該合同加蓋了郴州市三合一投資有限公司公章。
二、同日,原告沈某、陳某為甲方,被告天貿公司為乙方、三合一公司為丙方,三方共同簽訂了《委托經(jīng)營管理協(xié)議》,約定,甲方自愿委托乙方經(jīng)營管理其購買的上述商鋪,委托期限截止日期至2019年7月30日;甲方收益為年固定回報,委托期的年回報為購房總價款的9%(稅后)(按每年12個月折算按月支付回報)。即甲方每月收益金為購房總款111120元×9%÷12月/年=833元。甲方簽訂購房合同并繳納應付房款滿50%的次月開始計算收益金,收益金按甲方實際支付房款總額計算,乙方于每月30日前結算并支付甲方上月的固定收益,并轉賬到甲方指定的銀行賬戶;乙方須及時按月支付甲方的固定回報,如連續(xù)兩個月不按時支付甲方回報,由丙方先行墊付,丙方再向乙方追索該款項及利息;甲方也可向乙方追索延期支付的利息(按同期銀行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
三、上述協(xié)議簽訂后,被告三合一公司于2014年3月22日向原告出具一份收據(jù),內容為:“今收到沈某、陳某北湖網(wǎng)貿商城3-45-2號房款111120元”。按《委托經(jīng)營管理協(xié)議》約定,被告天貿公司、三合一公司每月向原告交納租金833元,從2014年4月1日至2019年7月30日止,被告天貿公司、三合一公司應付原告租金53312元(833元×64個月)。此后,五被告陸續(xù)向原告支付租金25050元(已含原告于2018年到天貿公司財務自收的3983元),截止到2019年7月30日止,尚欠原告28262元租金未予支付。
四、原告沈某、陳某與被告陳勇、李麗娟、李小紅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購房款由被告三合一公司收取,被告三合一公司已付租金均由被告李小紅等個人支付。
五、原郴州市三合一投資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9月11日,2017年7月10日更名為郴州市三合一企業(yè)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公司股東為李小紅、李麗娟、陳勇。被告郴州市天貿市場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2月16日,2016年1月5日更名為郴州市天貿科技有限公司。
六、2016年4月28日,原告沈某就本案商鋪以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起訴被告三合一公司、陳勇、李小紅、李麗娟,案號為(2016)湘1002民初1158號,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判決,判決解除原告沈某與被告陳勇、李小紅、李麗娟于2014年3月22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由被告陳勇、李小紅、李麗娟返還原告沈某購房款111120元。
七、因被告陳勇、李小紅、李麗娟未履行本院判決,原告沈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案號為(2017)湘1002執(zhí)635號。執(zhí)行過程中,被告李麗娟承諾,房款未付清之前,門面歸屬業(yè)主所有,仍按原合同履行。
判決的理由與結果

本院認為,本案屬租賃合同糾紛。
一、原告沈某、陳某與被告天貿公司、三合一公司簽訂的《委托經(jīng)營管理協(xié)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均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段薪?jīng)營管理協(xié)議》實屬租賃合同,根據(jù)《委托經(jīng)營管理協(xié)議》約定,被告天貿公司、三合一公司接受委托,經(jīng)營管理北湖網(wǎng)貿商城項目中的第三層45-2號鋪面后,應依約向原告支付租金。被告天貿公司、三合一公司拖欠原告租金的行為,其行為屬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對于原告要求被告天貿公司、三合一公司支付所欠租金的訴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及合同約定,本院予以支持。經(jīng)本院核算,被告天貿公司、三合一公司共欠原告租金28262元。
二、因被告欠交原告租金年限較長,本院綜合考慮欠交租金的利息以2016年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為宜。經(jīng)查詢2016年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為1.5%。根據(jù)原告提交的光大銀行返租交易記錄明細清單,本院經(jīng)核算確認被告天貿公司、三合一公司按照協(xié)議約定應支付從2016年11月3日計至2019年11月3日止逾期租金利息1272元。(計算方法為28262×1.5%/365天×1095天,從2016年11月3日欠款之日計算至2019年11月3日止)
三、本案中,被告李小紅、李麗娟、陳勇為被告三合一公司的股東,被告三合一公司與被告李小紅、李麗娟、陳勇存在法人人格混同的情況,公司財產(chǎn)與股東財產(chǎn)混淆在一起,無法區(qū)分,且被告李小紅、李麗娟、陳勇在《北湖網(wǎng)貿商城業(yè)主租金返還協(xié)議》中也承諾從門面收益中支付欠交原告的租金。故被告李小紅、李麗娟、陳勇應為被告天貿公司、三合一公司的所欠租金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綜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二十六條,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郴州市天貿科技有限公司、郴州市三合一企業(yè)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沈某、陳某租金28262元,逾期付款利息1272元,合計29534元,限以上被告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二、被告李小紅、李麗娟、陳勇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沈某、陳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郴州市天貿科技有限公司、郴州市三合一企業(yè)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李小紅、李麗娟、陳勇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380元,由被告郴州市天貿科技有限公司、郴州市三合一企業(yè)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李小紅、李麗娟、陳勇負擔292元,由原告沈某、陳某負擔8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黃釔瑞
法官助理吳明星
書記員譚惠月

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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