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山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買賣合同糾紛(2021)遼0726民初1699號
原告:金某某,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滿族,現(xiàn)住址遼寧省黑山縣。
被告:王某某,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址遼寧省黑山縣。
被告:周某某,女,1971年11月20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址遼寧省黑山縣。
經(jīng)審理查明,二被告是夫妻關系,二被告在2018年養(yǎng)豬期間,從原告處賒購豬飼料,累計欠款49000元。被告周某某在2019年1月20日給原告出具了欠據(jù)一份,載明欠原告飼料款49000元。
本院確認的上訴事實,有原告、被告周某某的庭審陳述筆錄、欠據(jù)等在案為憑,經(jīng)過本院審查、質證,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本案二被告是夫妻關系,本案被告周某某所寫下的欠據(jù)是為了家庭養(yǎng)殖而向原告出具的,是為了家庭生活,故本案二被告應當對該筆債務承擔共同償還責任。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shù)額和支付方式支付價款,也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故本案原告請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價款的訴訟請求應當予以支持。綜上所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第五百七十七條、第五百七十九條、第五百九十五條、第五百八十三條、第六百二十六條、第六百二十八條、第一千零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周某某、被告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共同給付原告金某某欠款49000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30元,由被告周某某和被告王某某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張勇
人民陪審員郝義
人民陪審員高旭
書記員劉壯
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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