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寧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離婚糾紛(2021)黑1086民初1471號
原告(反訴被告):魏某某,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漢族,無固定職業(yè),住黑龍江省東寧市綏陽鎮(zhèn)。
委托訴訟代理人:董久震,黑龍江董久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反訴原告):韓某某,女,1989年4月13日出生,漢族,無固定職業(yè),住黑龍江省綏芬河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磊,黑龍江宗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jù)2-6,被告提交的證據(jù)2,各方對其真實性無異議,本院均予以確認。
原告提交的證據(jù)1系證人證言,證人系被告的親屬,也是原、被告的介紹人,且與原、被告經(jīng)常在一起,陳述的事實經(jīng)過具體詳實,結合原、被告之間2021年5月10日的微信聊天記錄,可以證實原告曾告訴過被告牛皮癬事宜,被告已經(jīng)了解知曉。該證人的證言,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認定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21年3月7日,原、被告經(jīng)被告親屬介紹認識。被告先后向原告提出要金手鐲及20萬元彩禮。原告分別于3月15日、3月19日給付被告價值13325元的金手鐲、20萬元。雙方于2021年3月24日在東寧市民政局登記結婚。4月30日,被告因原、被告發(fā)生爭吵回娘家。7月15日,被告前往綏芬河市人民醫(yī)院檢查,檢查單上載明,“子宮小肌瘤、宮頸納囊?!?br />
另查明,原告婚前患有銀屑病(俗稱牛皮癬),該病無傳染性。被告婚前已經(jīng)知曉原告患有銀屑病。
本院認為,關于原、被告離婚的問題。原、被告雙方均同意離婚,本院已先行調解離婚。
關于被告要求原告賠償物質損失2萬元及精神損害8萬元的反訴主張?!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五)有其他重大過錯。”對于過錯方是否存在重大過錯應當結合過錯情節(jié)、傷害后果等因素予以認定。1.本案原告婚前患有銀屑病,被告在婚前已經(jīng)知曉。即便如被告陳述被告婚前不知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guī)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痹摋l的重大疾病應當指的是影響締結婚姻關系的疾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相關規(guī)定,銀屑病并不屬于重大疾病。且該病沒有傳染性。原告沒有重大過錯。被告辯稱原告婚前隱瞞銀屑病,導致離婚具有重大過錯,本院不予支持。2.被告婚后檢查出被告患有子宮小肌瘤、宮頸納囊。但被告并未提供證據(jù)證實被告的上述損害后果系患有銀屑病的原告通過雙方的性行為傳染導致的,即無法證實原告患有銀屑病與被告的損害后果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被告應當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綜上,被告的上述主張,與上述法律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彩禮及金手鐲的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規(guī)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實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备鶕?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彩禮一般為數(shù)額較大的金錢或者價值較高的實物,包括現(xiàn)金、首飾等貴重物品。習俗中的彩禮給付目的為男女雙方締結長期穩(wěn)定的婚姻關系。對于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的,離婚時若不允許返還彩禮,對于男方而言極為不公。對上述情形,法院應當根據(jù)離婚的過錯、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的數(shù)額、有無生育子女、雙方經(jīng)濟狀況等酌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數(shù)額。1.涉案現(xiàn)金20萬元,金手鐲13325元,與原、被告登記結婚時間較近,數(shù)額較大,應當認定為彩禮。且彩禮數(shù)額較高,高出綏陽鎮(zhèn)當?shù)匾话悴识Y給付數(shù)額。2.根據(jù)本案查明的事實,本案原、被告登記結婚到雙方爭吵被告回娘家,共同生活只有短短一個多月。3.原、被告從相識到結婚只有短短的十多天,雙方并未真正相互了解對方的性格、處事?;楹箅p方因生活瑣事而爭吵,缺乏彼此的關愛和包容,雙方均有過錯。4.雙方婚后并未有生育子女。綜上,本院酌定被告返還原告彩禮16萬元,金手鐲不用返還。
綜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千零五十三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反訴原告)韓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反訴被告)魏某某彩禮16萬元;
二、駁回原告(反訴被告)魏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駁回被告(反訴原告)韓某某的全部反訴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反訴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反訴被告)魏某某負擔5元,被告(反訴原告)韓某某負擔4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劉建軍
法官助理李松
書記員張丹
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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