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勞動合同糾紛(2021)粵0307民初20564號
原告:蔡某某,男,漢族,身份證住址廣東省大埔縣。
委托代理人:李某,廣東商達(龍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龍崗區(qū)。
法定代表人:陳某,系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北京大成(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冉某某,北京大成(深圳)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本院認為,深東公交[2021]127號文已于2021年3月5日印發(fā),該文件通知明確記載原《司乘人員績效考核規(guī)定》(深東公交[2017]75號)同時廢止。被告2021年3月19日作出解除決定時(深東公交[2017]75號)已經廢止。深東公交[2021]127號文中文明服務類D30條規(guī)定“駕駛員行車過程中出現(xiàn)頻繁打哈欠、閉眼等存在安全隱患的行為,扣10分,回爐學習”,雖然原告的疲勞駕駛行為發(fā)生時75號文有效,但[2021]127號文對原告的行為處罰更輕,說明被告已經意識到過去對該類行為的處罰過重。在原告明知已經有新的規(guī)定實施,且新規(guī)定對該類行為處罰更輕的情況下,仍然按照已經廢止的規(guī)定對原告作出解除合同的決定,屬于違法解除,被告應向原告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雙方確認包括高溫津貼的情況下,原告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6781.5元,被告主張高溫津貼不應計入平均工資沒有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認定原告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6781.5元,故被告應支付原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122067元(6781.5×9個月×2倍),原告主張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七、關于律師費:原告提交了授權委托書、律師費發(fā)票證明其支付律師費5000元,本院依據(jù)《深圳經濟特區(qū)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第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被告應按原告勝利比例向原告支付律師費4496元(122067÷135××××5000)。
裁決結果
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原告蔡某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人民幣122067元;
二、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原告蔡某某支付律師費4496元;
三、駁回原告蔡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付款義務人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負擔。被告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逕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王曉蓉
書記員劉安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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