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某與濟南某某鋼結構有限責任公司職工破產債權確認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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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陰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職工破產債權確認糾紛(2021)魯0124民初1251號

原告:劉某某,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漢族,住平陰縣孔村鎮(zhèn)石板臺村
被告:濟南某某鋼結構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平陰縣孔村鎮(zhèn)孔子山村。
法定代表人:劉某陽,董事長。
訴訟代表人:濟南某某鋼結構有限責任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濟南市歷下區(qū)龍奧北路。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某,女,1988年11月4日出生,漢族,濟南某某清算事務有限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某磊,男,1986年6月7日出生,漢族,濟南某某清算事務有限公司員工。

劉某某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欠條、債權異議申請書,被告某某公司提交民事裁定書、決定書、職工債權確認表、銀行卡歷史交易明細、詢問筆錄、通知書等證據(jù)。經審查,對當事人經質證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經審理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1月15日,平陰縣人民法院受理某某公司破產清算一案,并指定濟南某某清算事務有限公司擔任某某公司管理人。因某某公司考勤表、工資表嚴重缺失,某某公司管理人經向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陽進行詢問,劉某陽對包含原告劉某某在內的共計31名人員的職工債權數(shù)額沒有異議,職工債權表中載明欠付原告劉某某薪酬22500元,某某公司管理人據(jù)此向原告劉某某發(fā)出《職工債權確認表》,該22500元債權系原告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期間從事電焊工工作的工資薪酬,原告劉某某、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陽均在該職工債權確認表內簽署姓名。
原告持有欠條兩份,載明“欠條今欠劉某某工資陸萬元正(¥60000.00元)劉某陽2015年2月7號”、“欠條今欠劉某某工資壹拾貳萬元正(¥120000.00元)經辦人劉某陽2018年5月20號”,兩份欠條均加蓋了某某公司印章。2021年2月22日,原告向某某公司管理人提交《債權異議申請書》,主張增加18萬元工資。某某公司管理人向原告發(fā)出通知書,認為:經管理人復核,貴方已對2020年2月對某某公司所欠貴方的職工債權金額22500元進行確認,其中,欠薪時間、債權金額等均為貴方書寫。因此,管理人對貴方的異議不予認可。
另查明,原告劉某某未能提交證據(jù)證實其與某某公司曾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其陳述在持有上述欠條后,曾向勞動仲裁部門要求處理,但未取得書面答復。被告提交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陽銀行卡交易明細,證實劉某陽分別于2016年2月4日、2月5日、8月3日、12月12日支付原告10000元、10000元、23600元、40200元,于2017年6月13日支付原告10000元?,F(xiàn)原告主張上述2015年6萬元欠條,系某某公司欠付其2014年1至12月工資,2018年12萬元欠條系欠付2016年、2017年工資。

本院認為,本案中,原告劉某某主張某某公司欠付2014年工資6萬元、2016年至2017年期間工資12萬元,但根據(jù)審理查明的事實,劉某某在持有涉案欠條后,未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或依法提起民事訴訟,在法院受理某某公司破產清算前,未能取得有權機關對其主張的工資薪酬的確認;在某某公司進入破產清算期間,某某公司管理人經調查后,向劉某某發(fā)出職工債權確認表,明確了欠付工資薪酬22500元,并于職工債權公布期間將上述核定債權金額進行公示,在此期間,劉某某未持異議。劉某某對管理人在履行職責期間就涉案工資薪酬所作的確認,應視為其真實意思表示,對雙方發(fā)生法律效力;此外,原告主張12萬元欠條系欠付2016年至2017年期間的工資,但根據(jù)被告提交的劉某陽銀行卡交易明細,原告又認可劉某陽在2016年、2017年期間確實向其支付了部分工資,但卻不能說清對應的工資月份及工資構成,該陳述與其主張亦相互矛盾。故對原告劉某某的訴訟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劉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900元減半收取計1950元,由原告劉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田琳
法官助理婁秉城
書記員梅興華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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