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周村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一審判決書
危險駕駛罪(2021)魯0306刑初350號
公訴機關淄博市周村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5月18日被淄博市某分局取保候審。
上述事實,被告人朱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血樣提取登記表等書證、被告人朱某某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某無摩托車駕駛資格醉酒后駕駛套用其他車輛號牌的三輪摩托車上路行駛,酌情對其從重處罰。被告人朱某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其從輕處罰。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對其從寬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五日,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五百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安寶哲
書記員辛婕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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