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環(huán)翠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2021)魯1002民初4355號
原告:夏某某,女,1967年8月20日出生,漢族,住威海市環(huán)翠區(qū)。
被告:孔某某,男,1968年6月29日出生,漢族,住濟南市長清區(qū)。
本案夏某某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了相關(guān)證據(jù),孔某某未予質(zhì)證,本院依法審查核實了上述證據(jù)。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孔某某承租夏某某位于威海市臨港區(qū)房屋使用,每月應付租金1300元,但其未按時支付。2021年1月29日,孔某某出具欠條,確認截至2021年5月16日已欠房租16422元,并承諾同年2月2日前付清。此后孔某某并未依諾支付租金,且約定的租期屆滿后,其仍未搬離并返還房屋。因久催不成,夏某某遂通過微信告知孔某某可續(xù)租至7月30日,但仍應按先前約定標準支付相應租金;孔某某收悉信息后,未表異議,僅推說另由他人處理。另,本案訴前調(diào)解階段,調(diào)解員曾打通孔某某電話,其辯稱人在外地、月底解決。但及至月底,調(diào)解員再電話聯(lián)系時,孔某某已不接電話。本案立案受理后,送達人員多次換號碼、分時段致電孔某某,其均不再接聽。再,庭審時,夏常青主動放棄半月租金及起訴前利息主張。
上述事實有欠條、微信聊天記錄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jù)存卷佐證。
本院認為,本案夏某某提交的證據(jù)足以證明其與孔某某之間存在房屋租賃合同關(guān)系,該合同均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不違背公序良俗,應為合法有效,孔某某負有按時支付房屋租金之義務??啄衬骋蛭茨馨磿r支付而向夏某某出具欠條并承諾限期付清,然此后雖經(jīng)夏某某多次催告,孔某某仍推諉而至今不作任何清償,夏某某有權(quán)要求其承擔繼續(xù)履行之責。因孔某某遲遲不履行支付租金義務,夏某某主張其自起訴之日起按照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賠償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損失,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夏某某之訴訟請求合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第五百七十九條、第七百二十一條、第七百二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孔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夏某某房屋租金19022元及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以未付房屋租金本金為基數(shù),按照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自2021年7月27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9元,由孔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王波
書記員鮑夢鴿
202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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