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間借貸糾紛(2021)粵0307民初5411號
原告:張某某,男,1943年6月24日出生,漢族,身份證住址海南省萬寧市興隆華僑農(nóng)場四管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羅某某,廣東國暉(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郭某某,男,1968年8月3日出生,漢族,身份證住址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qū)。
第三人:張某某,女,1972年8月9日出生,漢族,身份證住址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qū)。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郭某某與第三人張某某是夫妻,兩人于2011年11月辦理結婚登記,原告張某某是第三人父親。2019年10月9日,第三人張某某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款確認書》,確認與被告收到原告借款本金583500元,兩人同意自收到每筆借款之日起按照月息一分半計算借款利息;承諾于2020年10月1日前向原告償還全部借款本息。該《借款確認書》附件轉賬清單顯示,2011年10月8日至2013年8月28日,通過原告建設銀行尾號1611的銀行卡向被告尾號5643銀行卡轉賬12筆,總計185800元,2011年12月9日至2019年10月3日,通過原告建設銀行尾號1611的銀行卡向第三人尾號3055建設銀行卡轉賬12筆,總計327700元,2015年3月12日和2016年2月3日,通過原告建設銀行尾號1611的銀行卡向被告尾號4761建設銀行卡轉賬2筆,總計70000元。原告提交的銀行轉賬記錄對應以上轉賬清單,證明轉賬清單的轉賬記錄真實。
2021年1月11日,本案被告起訴本案第三人,要求離婚,第三人答辯稱不同意離婚,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后作出(2021)粵0305民初×××號民事判決,判決不準離婚。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jù)證明,否則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原告起訴被告償還借款,依據(jù)的是第三人提交的《借款確認書》,但是該確認書并沒有被告本人簽名,被告也不承認向原告借款,原告與被告并沒有達成借款合意,雖然存在轉賬事實,也不能據(jù)此認定雙方有借貸關系,原告據(jù)此起訴被告沒有事實依據(jù)。并且根據(jù)確認書附件轉賬清單顯示,雖然有原告銀行卡向被告及第三人銀行卡轉賬的事實,但是該轉賬記錄最早從2011年開始,持續(xù)到2019年,時間跨度達8年之長,且數(shù)額達將近六十萬元之多,但是在此之前原告并沒有要求被告和第三人出具借據(jù),或者簽字確認,現(xiàn)在被告起訴第三人要求離婚,原告突然拿出第三人于2019年出具的《借款確認書》,要求被告償還債務,這本身不符合常理,不能不讓人懷疑是原告與第三人串通構造債務,以損害被告權益,故此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張某某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4702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張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孫鎮(zhèn)碑
書記員李開影
2021-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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