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與關某特別程序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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澤州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特殊訴訟程序案件案由(2021)晉0525民特258號

申請人:周某,女,1968年1月15日生,漢族,澤州人,現(xiàn)住澤州。
被申請人:關某,男,1966年3月31日生,漢族,澤州人,現(xiàn)住澤州。
被申請人代理人:關慧慧,女,1992年2月29日生,漢族,澤州縣下村鎮(zhèn)關山村人,現(xiàn)住山西省高平市原村鄉(xiāng)原村村西寺場1號。身份證號:×××。系被申請人之女。

經(jīng)審理查明,申請人周某與被申請人關某系夫妻關系。2020年10月24日,被申請人關某因傷被送至晉城大醫(yī)院。診斷結果為:急性閉合性顱腦損傷、右側額顳部腦挫裂傷伴出血、創(chuàng)傷性蛛網(wǎng)膜下腔出血、左顳頂骨骨折、左頂皮下血腫、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胸11-腰4左側橫突骨折、應激性潰瘍、肺部感染、腦疝、昏迷、低蛋白血癥。
審理中,本院依申請人申請委托鑒定機構對被申請人的民事行為能力進行鑒定。2021年7月27日天津市津?qū)嵥痉ㄨb定中心出具津津?qū)崳?021)精神病鑒字第379號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關某患有器質(zhì)性精神障礙,評定目前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經(jīng)本院組織認證,申請人周某、被申請人關某的代理人關慧慧均表示對鑒定意見書無異議。

本院認為,申請人的申請有事實依據(jù),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申請人關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申請人周某為被申請人關某的監(jiān)護人。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姚向東
書記員??王芊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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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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