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懷柔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繼承糾紛(2021)京0116民初3442號
原告:劉某1,女,1983年10月11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北京市。
被告:葛某1,女,1969年7月21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北京市懷柔區(qū)。
被告:劉某2,女,1971年8月29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北京市懷柔區(qū)。
被告:趙某,女,1922年7月29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北京市懷柔區(qū)。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趙某系宋某之母,趙某之夫于70年代死亡。
劉某2與葛某1(曾用名劉某4)系宋某與葛某2之女。
宋某與劉某3系夫妻關(guān)系,二人婚后生育一女劉某1;宋某再婚后帶著劉某2、葛某1與劉某3一起共同生活,后葛某1離開,與其父親葛某2一起共同生活。
1981年12月7日,葛某1由×鎮(zhèn)×村遷入×鎮(zhèn)×村。
1984年2月23日,劉某3申請原基翻建房屋四間,1986年2月24日的第4號《83年翻蓋房屋批示》載明:×大隊劉某3全家四人,批準本人申請在原基拆四間,蓋四間,但一定要服從大隊統(tǒng)一規(guī)劃,不能妨礙集體和他人利益。
1993年3月1日,劉某2將戶口遷出至×村×號。
2005年12月9日,宋某去世。2009年1月9日,劉某3去世。
2020年6月11日,趙某出具贈與協(xié)議一份,載明:我叫趙某。將我應繼承女兒宋某的遺產(chǎn),全部贈與外孫女劉某1。劉某2、葛某1表示認可。
另查,劉某1與劉某3、宋某共為一戶、共同居住,劉某1至今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中,并對涉案房屋進行了維護和改造。
2020年11月16日,劉某2以法定繼承糾紛為由將葛某1、劉某1、趙某起訴至我院,要求繼承位于北京市懷柔區(qū)×鎮(zhèn)×村×號北房相應份額,暫計西數(shù)第一、第二間。我院出具了(2020)京0116民初5862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載明:……本院認為……北京市懷柔區(qū)×鎮(zhèn)×村×號房屋系劉某3、宋某夫婦所建,二人死亡后,涉案房屋系其二人遺產(chǎn),趙某、劉某1、劉某2、葛某1均有權(quán)繼承。趙某將其應繼承的份額贈予劉某1,劉某1表示接受,本院不持異議。劉某1一直與劉某3、宋某夫婦共同居住,盡贍養(yǎng)義務較多,后對涉案房屋進行改造維護;葛某1、劉某2將戶口遷出后與父母分家另過,葛某1不再是×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劉某2、葛某1均不同意將其繼承的份額進行折價補償,堅持表示要求繼承涉案房屋份額,考慮到劉某1名下沒有宅基地,其與家人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中,且對房屋進行了改造、維護,本著有利生產(chǎn)、方便生活的原則,對于劉某2堅持要求繼承北京市懷柔區(qū)×鎮(zhèn)×村×號北房相應份額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駁回劉某2的全部訴訟請求。
審理過程中,劉某2表示同意涉案房屋由劉某1繼承,亦不要求折價。葛某1表示不要求折價,但要求保留份額,將來拆遷時主張拆遷款。
訴訟過程中,我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現(xiàn)場勘查,經(jīng)勘查,涉案院內(nèi)有北房四間、北房四間西側(cè)有彩鋼頂棚子兩間。
本院認為,根據(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撫養(yǎng)協(xié)議的,按照協(xié)議辦理。遺產(chǎn)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本案中,首先,北京市懷柔區(qū)×鎮(zhèn)×村×號院內(nèi)北房及彩鋼頂棚子系劉某3、宋某夫婦所建,二人死亡后,涉案房屋系其二人遺產(chǎn),趙某、劉某1、劉某2、葛某1均有權(quán)繼承。其次,趙某將其應繼承的份額贈與劉某1,劉某1表示接受,本院不持異議。再次,劉某1一直與劉某3、宋某夫婦共同居住,盡贍養(yǎng)義務較多,對涉案房屋進行改造維護;葛某1、劉某2將戶口遷出后與父母分家另過,葛某1不再是×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劉某2出嫁后在×村×號居住。劉某2亦同意房屋由劉某1繼承,亦不要求折價。綜上,房屋歸劉某1繼承為宜。關(guān)于各繼承人的份額一節(jié),本院根據(jù)本案實際情況,酌情確定劉某1享有北房四間四分之三的份額及彩鋼頂棚子兩間全部的份額,葛某1享有北房四間四分之一的份額。由于葛某1表示不主張折價款,需要保留份額,待拆遷時主張拆遷款,故本案中對于葛某1所享有份額部分的折價款不予處理,其之后若主張折價款或可能產(chǎn)生的拆遷款,可另行解決。
同時指出,基于雙方當事人未提供涉案院落內(nèi)彩鋼頂棚子的審批手續(xù)以及涉案院落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故法院對上述彩鋼棚子的處理不能對抗有權(quán)機關(guān)對彩鋼棚子是否合法的認定及相關(guān)處理,不作為權(quán)利人要求登記機關(guān)進行物權(quán)登記的依據(jù)。
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三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位于北京市懷柔區(qū)×鎮(zhèn)×村×號院內(nèi)北房四間在第4號《83年翻蓋房屋批示》批準建設面積范圍內(nèi)的房屋由劉某1繼承;
二、位于北京市懷柔區(qū)×鎮(zhèn)×村×號院內(nèi)彩鋼頂棚子二間由劉某1使用;
三、駁回劉某1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劉某1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陳慧春
書記員王瑩
2021-08-05
(本文來自于網(wǎng)絡,本網(wǎng)轉(zhuǎn)載出于學習之目的,相關(guān)人員如有異議可以短信聯(lián)系我們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