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峰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間借貸糾紛(2021)湘1321民初1875號
原告謝某某,女,1979年9月13日生,漢族,雙峰縣人,住本縣。
被告劉某某,男,1975年9月27日生,漢族,雙峰縣人,農民,住本縣。
被告劉某某2(系被告劉某某之妻),女,1979年10月11日生,漢族,雙峰縣人,農民,住本縣。
經審理查明:被告劉某某2系原告謝某某的丈夫的妹妹,與被告劉某某系夫妻關系、兩被告因為在石家莊市購買房屋及門面,多次向原告立據(jù)借款,具體借款情況如下:2016年9月22日,被告劉某某向原告立據(jù)借款330000元,約定月息一分,同年12月17日被告劉某某再次向原告立據(jù)借款100000元,約定月息一分,以上兩筆借款,原告通過銀行轉賬給被告劉某某2的賬號上,2018年4月29日,被告劉某某向原告立據(jù)借款300000元,約定月息一分,2018年5月28日,被告劉某某向原告立據(jù)借款200000元,約定月息一分,以上兩筆借款原告通過銀行轉賬將該款轉至被告劉某某的賬號上,上述四筆借款合計930000元,被告劉某某、劉某某2于2019年2月份償還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并將利息按月利率1%付至2019年2月份,至此兩被告尚欠原告借款630000元,2020年1月2日,被告劉某某、劉某某2因欠別人裝修款及房租,再次向原告立據(jù)借款299800元,該款原告通過銀行轉賬替被告予以支付,原告多次通過微信催討,在催討未果后,向本院提起訴訟。
本院認為:被告劉某某、劉某某2系夫妻關系,雖然借條均系被告劉某某出具,但部分借款原告直接轉至被告劉某某2的賬號上,該些借款是兩被告在石家莊買房和買門面及裝修房屋所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兩被告均應承擔償還責任,兩被告共欠原告借款本金929800元的事實,有被告書寫的借條,原告出具的銀行轉賬記錄及微信聊天記錄在卷佐證,本院予以認定,該借款中的630000元均約定月利率1%,并已支付利息自2019年2月底,該借款利率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認可,其中299800元未約定利息,本院視為不支付利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劉某某、劉某某2在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謝某某借款本金929800元,其中借款本金630000元的利息自2019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1%算至本案執(zhí)行完畢之日止。
上述款項限支付義務人在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自覺履行,將該款匯至原告謝某某的賬號上(戶名:謝某某,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雙峰縣青樹坪支行。賬號:6228××××2675),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550元,由被告劉某某、劉某某2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鄧偉雄
書記員陳超
2021-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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