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二審判決書
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2021)魯09民終1854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執(zhí)行案外人):孫某1,男,1979年4月14日出生,漢族,居民,住泰安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安晶,山東泰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裴傳武,山東泰誠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申請執(zhí)行人):鞏某1,男,1976年3月7日出生,漢族,居民,住泰安市泰山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雯,山東東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第三人(被執(zhí)行人):孫某2,男,1950年5月29日出生,漢族,居民,住泰安市泰山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鳳,山東泰潤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第三人(被執(zhí)行人):韓某1,女,1951年3月14日出生,漢族,居民,住泰安市泰山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鳳,山東泰潤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鞏某1與孫某3、王某、孫某2、韓某1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一審法院立案后,于2019年4月26日作出(2019)魯0902民初2037號之三民事裁定書,裁定查封被執(zhí)行人孫某2名下位于泰山學院宿舍××樓××單元××樓東戶的房產,于2019年9月16日做出(2019)泰山民初字第2037號民事判決書。孫某3不服該判決提出上訴,因未繳納上訴費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該判決生效后,孫某3、王某、孫某2、韓某1未履行判決書確定的還款義務,鞏某1申請法院執(zhí)行。在執(zhí)行過程中,一審法院擬對涉案房產進行處置時,案外人孫某1向提出執(zhí)行異議。一審法院于2020年9月2日做出(2020)魯0902執(zhí)異140號執(zhí)行裁定書,裁定駁回案外人孫某1的異議請求。該裁定書送達后孫某1不服,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提起執(zhí)行異議之訴。孫某1為證明自己的主張?zhí)峤涣?019年1月26日分家協(xié)議、2005年3月15日、9月12日、2016年4月8日、7月24日、2020年1月12日的收款收據及繳款單、記賬憑證、其與妻子楊某1的結婚證、其妻子楊某1個人活期存款賬戶交易明細。分家協(xié)議載明:甲方:孫某3、王某,乙方:孫某1、楊某1,丙方:孫某2、韓某1。丙方系甲方和乙方的父母,甲方為丙方的長子長媳,乙方為丙方的次子和二兒媳。為了保障丙方權益和晚年生活、甲乙丙三方經充分協(xié)商,達成以下協(xié)議:一、丙方同意將其所有的位于岱道庵路××學院宿舍××樓××單元××室房屋(該房的房產證號為泰房權證泰字第××號)變更登記至乙方名下,乙方用該房屋抵押貸款,所貸款項用于償還甲方在外的欠款。二、乙方在本協(xié)議第一條的銀行抵押貸款,由甲方負責償還,在償還該項貸款過程中,如甲方累計出現三次逾期還款并影響到乙方的個人信用,乙方為了盡可能減小損失,有權提前處分抵押房產,然后用處分抵押房產所得償還銀行貸款。二、乙方在辦理本協(xié)議第一條銀行抵押貸款過程中的費用支出由甲方承擔,該筆貸款的每月還款義務由甲方獨立承擔和償還,甲方保證不給丙方增添經濟壓力。三、如果甲方能夠提前償還完本協(xié)議第一條的抵押貸款且在此之前未影響到乙方的信用,該協(xié)議第一條作廢。本協(xié)議第一條所涉及的岱道庵路××學院宿舍××樓××單元××室房屋由丙方決定如何處置。四、為了保障丙方的權益不受侵犯,在甲方沒有還清本協(xié)議第一條的抵押貸款之前,甲方無權參與處置丙方位于泰安市泰山區(qū)三合村張家?guī)X(該房屋的房產證號為泰山房私字號),該房屋的處置權利由丙方和乙方共同商議決定。五、因為本協(xié)議第一條乙方的銀行貸款期限長達20年,為了保障乙方權益,丙方同意將乙方與丙方共同出資購買的迎賓大道泰山學院宿舍××號樓××單元××室房屋作為丙方長孫孫某4的婚房,按照丙方分家意愿,該房產辦理房產證時,房產證上僅寫乙方的名字,并歸乙方單獨所有。六、為保障丙方晚年生活質量及就醫(yī)等用度,甲乙雙方共同承擔丙方的贍養(yǎng)義務,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贍養(yǎng)義務。七、本協(xié)議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本協(xié)議自甲乙丙三方簽字、按指紋或蓋章之日起生效。2005年3月15日、9月12日、2016年4月8日、7月24日及2020年1月12日泰山學院出具的收款收據上繳款單位均系孫某2。2005年3月15日、9月12日、2016年4月8日、7月24日及2020年1月12日收款收據分別載明購房押金5000元、房款115000元、房款25266元、房款58936.57元、房款20861.98元。孫某1的妻子楊某1個人活期存款明細載明2016年4月6日支取現金25000元;2016年6月11日分別取現金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37000元;2020年1月12日支取現金20861.98元。一審法院認為,該案系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一十一條規(guī)定,案外人或者申請執(zhí)行人提起執(zhí)行異議之訴的,案外人應當就其對執(zhí)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zhí)行的民事權益承擔舉證責任。第三百一十二條規(guī)定,對案外人提起的執(zhí)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經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案外人就執(zhí)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zhí)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不得執(zhí)行該執(zhí)行標的;(二)案外人就執(zhí)行標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zhí)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案外人同時提出確認其權利的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決中一并作出裁判。根據上述規(guī)定,本案孫某1的訴訟請求是否應當得到支持,應視其是否對泰山學院宿舍××樓××單元××樓東戶的房產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zhí)行的民事權益。首先,孫某1提交的分家協(xié)議,因甲方孫某3、王某未到庭,無法證實該協(xié)議是否為其二人所簽訂,且孫某1也未提交履行了該協(xié)議的證據,故對該協(xié)議一審法院不予采信。其次,孫某1提交的其妻子楊某1個人活期存款明細,均系提取現金,除2020年1月12日提取現金的時間及數額相一致,其余提取現金的數額及時間均與泰山學院出具的收款收據時間及數額不一致,故孫某1主張涉案房屋由其與孫某2共同購買一審法院亦不予采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規(guī)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fā)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孫某1未提交證據證實涉案房產登記在其名下,亦未有合法有效的證據證實涉案房屋在法院查封前已經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合同,其為該不動產物權的真實權利人。故孫某1主張涉案房產的所有權歸其所有、停止強制執(zhí)行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第四百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zhí)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一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駁回孫某1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700元由孫某1負擔。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孫某1對涉案房產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zhí)行的民事權益并對涉案房產享有所有權。首先,對于孫某1提交的分家協(xié)議,雖然二審期間孫某3、王某到庭作證,但孫某3、王某與孫某1、孫某2、韓某1系近親屬,具有利害關系,且該分家協(xié)議中的見證人未出庭作證,故對該分家協(xié)議是否實際履行,孫某1證據不足,本院不予確認。其次,從該分家協(xié)議內容看,關于涉案房產的約定為“因為本協(xié)議第一條乙方的銀行貸款期限長達20年,為了保障乙方權益,丙方同意將乙方與丙方共同出資購買的迎賓大道泰山學院宿舍××號樓××單元××室房屋作為丙方長孫孫某4的婚房。按照丙方分家意愿,該房產辦理房產證時,房產證上僅寫乙方的名字,并歸乙方單獨所有?!币簿褪钦f,該協(xié)議約定涉案房產歸孫某1所有的前提是其履行了協(xié)議第一條約定的抵押貸款義務并且涉案房屋是由孫某4作為婚房使用,在此基礎上,孫某2、韓某1才同意涉案房產登記在孫某1名下,同時,孫某1、孫某2、韓某1在該協(xié)議中,均認可涉案房產是由其共同購買的,并非孫某1單獨出資購買。再次,雖然孫某1與孫某2、韓某1簽訂了贈與合同并辦理了公證,但該贈與合同簽訂的日期在涉案房產被查封之后,且公證書的內容是對涉案房產的贈與行為,與孫某1提交的分家協(xié)議約定的內容不一致。最后,在泰山學院出具的關于涉案房產的收款收據中,購房人均登記為孫某2。綜上,孫某1主張其對涉案房產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zhí)行的民事權益并享有所有權,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孫某1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700元,由孫某1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徐獻武
審判員屈玉濤
審判員王玥
書記員王琳
202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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