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某某、金某某申請宣告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特別程序民事判決書

實務研究655字數(shù) 512閱讀模式

沈陽市鐵西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申請宣告自然人無民事行為能力(2021)遼0106民特63號

申請人:麻某某,男,漢族,1985年7月11日出生,住址沈陽市鐵西區(qū)。
被申請人:金某某,女,漢族,1956年3月13日出生,住址沈陽市鐵西區(qū)。
委托代理人:金滿某,男,漢族,住址沈陽市鐵西區(qū)。

經(jīng)審理查明,申請人系被申請人的獨子,被申請人于2018年5月24日患腦出血,至今已喪失語言和行為能力,被申請人己于1997年4月17日與丈夫離婚,父母已逝,現(xiàn)由于申請人需要處理被申請人的存款與房產(chǎn)等相關事宜,為了今后更好的照顧被申請人的生活,故訴至法院,請求:1、確定被申請人無民事行為能力。2、人民法院同意申請人麻某某擔任被申請人金某某的監(jiān)護人。
本院在審理中,經(jīng)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沈陽市精神衛(wèi)生中心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出具的[2021]精鑒字第429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如下:1、被鑒定人患腦血管疾病所致精神障礙;2、被鑒定人受其所患精神疾病的影響,不能作出正確的、主客觀一致的意思表示,評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百八十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宣告金某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指定申請人麻某某為金某某的監(jiān)護人。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宋奕嬴
法官助理周超
書記員王迪

2021-08-06

(本文來自于網(wǎng)絡,本網(wǎng)轉(zhuǎn)載出于學習之目的,相關人員如有異議可以短信聯(lián)系我們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