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某、深圳市xx英語培訓有限公司等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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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合同糾紛(2021)粵0307民初14937號

原告:趙某某,女,漢族,1984年7月16日出生,身份證住址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qū)。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某某,廣東周黃羅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鄧某某,廣東冠豪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深圳市xx英語培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龍崗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龍某某。
被告:深圳市xx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龍崗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龍某某。
被告:蘇某某,男,漢族,1987年6月13日出生,身份證住址福建省南安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李某某,女,漢族,1991年1月6日出生,身份證住址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qū)。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

經審理查明,原告與被告深圳市xx英語培訓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簽訂名為《xx英語課程注冊表》的合同,雙方約定:合同類別為個人合同;注冊課程級別為從FE到M6共計7級數,需在合同有效期內完成;注冊合同學習時間為自2019年12月19日起至2021年9月18日止共計21個月(除合同另有約定,為連續(xù)不間斷時間),合同至學習時間屆滿為止;課程費用26000元;學習地點為xx中心;備注載明“......(2)本課程注冊合同自甲方(即被告深圳市xx英語培訓有限公司)簽字蓋章,乙方(即原告)簽字并繳納合同中確定的學費金額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4)若在合同有效期內,xx英語因經營不善導致關門,剩余費用將于退還”。原告確認該手寫內容系被告法定代表人龍某某于合同簽訂之日即2019年12月18日親手所寫。原告支付涉案學費26000元的方式為:2019年12月17日原告通過微信向被告支付5000元,被告深圳市xx英語培訓有限公司同日向原告出具收據確認收到原告訂金5000元;剩余21000元原告通過向貸款平臺貸款的方式向被告深圳市xx英語培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再分期向貸款清償,該賬單現已由原告清償完畢;2019年12月18日被告深圳市xx英語培訓有限公司亦向原告出具收據,確認收到原告英文培訓費用21000元。前述付款合計26000元。
原告主張,被告深圳市xx英語培訓有限公司目前已處于結業(yè)狀態(tài),其在2020年1月15日左右上完培訓課后因疫情及春節(jié)原因沒有開課,直到2020年6月僅通知部分學員開展線上培訓課程,2020年7月便被相關部門予以查封,之后未再開門營業(yè)。原告明確其訴請的退費按如下計算:學費總金額26000元÷21個月,×未上課20個月(2020年1月19日至2021年9月18日)為2476.15元。
另查,被告深圳市xx英語培訓有限公司的工商內檔信息顯示,2015年12月23日被告蘇某某、李某某注冊該公司,認繳出資總額1000000元,經營英語培訓及相關咨詢,兩人分別占55%和45%的股份,公司章程“經全體股東一致約定,股東認繳出資額,由股東根據公司實際經營需要決定出資計劃”。2020年2月28日被告深圳市xx英語培訓有限公司變更登記,公司性質變更為法人獨資,公司唯一股東為被告深圳市xx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以上事實,有xx英語課程注冊表、收據、工商內檔信息等證據及庭審筆錄予以佐證。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深圳市xx英語培訓有限公司之間簽訂的《xx英語課程注冊表》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對締約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均應按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原告以26000元向被告深圳市xx英語培訓有限公司購買了自2019年12月19日起至2021年9月18日止共計21個月的教育培訓服務并旨在前述合同期限內達到雙方約定的學習級別,而被告深圳市xx英語培訓有限公司本應按約在合同期限內履行提供輔導培訓的合同義務。
結合被告深圳市xx英語培訓有限公司與案外其他學員所涉的教育培訓合同糾紛關聯案件所查明經營情況以及原告在本案的陳述,本院采納原告關于被告深圳市xx英語培訓有限公司經營情況的主張,認定被告深圳市xx英語培訓有限公司因疫情以及自身經營不善在2020年1月春節(jié)放假后至6月之前以及自2020年7月起至今未正常營業(yè),且未有證據顯示被告后續(xù)有復課或者延期開課的安排,故被告此行為已經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構成根本違約,損害了原告應享有的合同權益,原告有權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合同。因原告先前未向被告發(fā)出解除通知,故本院依法確認原被告之前于2019年12月18日簽訂的《xx英語課程注冊表》于被告收到本案起訴狀之日即2021年7月7日起解除。
另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關于預付款后未履約的責任的規(guī)定,故原告有權要求被告退還合同中未履行部分的培訓費用。關于應退學費,被告按約應履行提供輔導培訓的義務且對履行合同義務負有舉證責任,但被告沒有提交相應證據予以佐證,應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后果。對于應退費課時,原告主張其剩余應退費課時為2020年1月19日至2021年9月18日合計20個月。本院認為,被告在2020年1月春節(jié)之后開始停止提供輔導培訓服務,其損害的是此后合同期限內學員享有輔導培訓服務的權利,故應向原告退回停止營業(yè)期間合同未履行部分的相應學費;而此前在被告正常提供輔導培訓服務的情況下,學員上課次數、上課效果如何因人而異,受原告本身主觀因素影響,故若將此前未上課的節(jié)數、月份計入應退費的范圍,明顯不符合合同約定,亦顯失公平,故對原告主張的退費計算方法,本院不予采納。另外,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2日期間恰逢春節(jié)法定節(jié)假日及春節(jié)延長假期,應視為雙方協(xié)商一致予以停課,不應計入退費范圍;2020年6月份原告確認被告有開展部分線上教學,亦不應計入退費范圍。綜上,本院酌定被告深圳市xx英語培訓有限公司應向原告退回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5月31日、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18日期間未上課時(合計18.5個月)費用,經折算應退課程學費為22904.77元【26000元÷21個月×18.5個月】。原告訴請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深圳市xx英語培訓有限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性質,也就是實質意義上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與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因此,被告深圳市xx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應訴答辯且未舉證證明被告深圳市xx英語培訓有限公司的公司財產獨立于自己財產,除履行本該履行的出資義務外,還應對被告深圳市xx英語培訓有限公司全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至于原告訴求被告蘇某某、李某某承擔責任,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四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舉證、質證等相關抗辯權利,本院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依法進行缺席判決。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五、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七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第二十條,《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確認原告趙某某與被告深圳市xx英語培訓有限公司之間于2019年12月18日簽訂的《xx英語課程注冊表》于2021年7月7日解除;
二、被告深圳市xx英語培訓有限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退還原告趙某某剩余課程費用22904.77元;
三、被告深圳市xx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對前述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支付責任;
四、駁回原告趙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趙某某負擔15元,被告深圳市xx英語培訓有限公司和被告深圳市xx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負擔195元,該195元款項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xx英語培訓有限公司和被告深圳市xx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本院繳納案件受理費195元,拒不繳納的,本院依法強制執(zhí)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林瑞宇
書記員陳愉

2021-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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