冼某1、冼某2等繼承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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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二審判決書

繼承糾紛(2021)粵01民終12750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冼某1,男,1964年12月19日出生,漢族,身份證住址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羅某某(系冼某1的妻子),1967年4月14日出生,漢族,身份證住址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詹俊妮,廣東優(yōu)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冼某2,女,1952年7月28日出生,漢族,身份證住址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冼某3,女,1957年8月28日出生,漢族,身份證住址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冼某4,女,1963年3月2日出生,漢族,身份證住址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qū)。
上述三被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平,國信信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冼某5,男,1960年4月21日出生,漢族,身份證住址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黎見甜(系冼某5的妻子),1962年5月6日出生,漢族,身份證住址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qū)。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冼傳吐與劉女系夫妻,共生育子女五人,即冼某1、冼某2、冼某3、冼某4、冼某5。冼傳吐于2004年6月30日死亡,劉女于2019年3月20日死亡。冼傳吐的父母親均先于其死亡。冼傳吐和劉女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為冼某1、冼某2、冼某3、冼某4、冼某5。
冼傳吐、劉女均系廣州市天河區(qū)冼村村民,冼傳吐持有冼村股份合作經濟聯社股份15股,劉女持有冼村股份合作經濟聯社股份29股,合計44股。各方共同于2019年7月23日簽署《股份代領協議書》約定:冼傳吐、劉女持有的冼村聯社股份由冼某1、冼某2、冼某3、冼某4、冼某5繼承,其中,冼某1占7股、冼某5占7股、冼某2占14股、冼某3占7股、冼某4占7股,父母共剩余2股用作兄弟家庭基金,用于日后清明拜掃的所有支出費用;冼傳吐、劉女共持有冼村聯社股份由冼某2代領,領后自行分配,股份代領由2019年1月1日開始生效。庭審中,各方均同意冼傳吐、劉女持有的冼村聯社股份44股,由冼某2分得14股,冼某1、冼某5各分得8股,冼某3、冼某4各分得7股。
劉女名下賬號04×××33截至2021年3月15日的余額為128.01元,賬號04×××84截至2021年3月15日的余額為0元。冼某1要求分割上述銀行賬戶余額。
《天河區(qū)宅基地使用權情況表》(2020年10月23日查詢)載明,14號房的使用人為冼傳吐,加蓋“廣州市規(guī)劃和自然資源局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專用章”;《村鎮(zhèn)宅基地使用證存根》載明,該房屋的使用人為冼傳吐,日期為1988年10月8日,加蓋“廣州市規(guī)劃和自然資源局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專用章”和“所復制文件只反映宅基地證檔案形成時的情況”;《沙河鎮(zhèn)宅基地(房屋)情況登記表》載明,該房屋的使用人姓名為冼傳吐,使用人變更為冼某2,登記日期為1988年9月7日;《村鎮(zhèn)宅基地使用證》顯示,該房屋的使用人姓名原記載為冼傳吐,后被涂改為冼某2,涂改處加蓋有村鎮(zhèn)業(yè)務校對章,使用證發(fā)證日期為1988年10月8日,發(fā)證機關為廣州市天河區(qū)人民政府。前述《沙河鎮(zhèn)宅基地(房屋)情況登記表》和《村鎮(zhèn)宅基地使用證》各方均有提交,內容一致,且冼某1系經申請律師調查令后從廣州市冼村實業(yè)有限公司調查獲取。
2020年10月17日,冼某2與廣州市冼村實業(yè)有限公司就14號房拆遷補償等事宜簽訂《廣州市天河區(qū)冼村“城中村”改造項目村民房屋拆遷補償協議》?,F該房屋已被拆遷。
2020年12月28日,廣州市天河區(qū)不動產登記中心出具《關于冼某2反映事項的答復》,載明:“冼某2,您于2020年12月21日到我中心信訪室,反映天河區(qū)沙河鎮(zhèn)冼村匯源4巷14號宅基地使用證的事項……經查,天河區(qū)沙河鎮(zhèn)冼村匯源4巷14號,現登記在冼傳吐名下,登記時間為1988年10月。您提供的復印件有涂改并蓋有校對章。據了解,1998年10月前,由原天河區(qū)建設局承接發(fā)證辦證事項,或下放鎮(zhèn)街負責。1998年10月之后職能才移交至原天河區(qū)國土房管局,我中心按照移交檔案信息據實登記備案。由于您反映的宅基地使用證變更權屬人的情況,發(fā)生在我中心承接相關職能事項之前。建議您向屬地村街了解情況?!?br /> 冼某1主張冼某5持有劉女44377.2元農轉居退休死亡待遇金、24654元喪葬費和24654元撫恤金,并提供了《業(yè)務憑證》《養(yǎng)老待遇支付明細表》。其中,《業(yè)務憑證》顯示廣州市天河區(qū)冼村經濟發(fā)展公司向冼某5轉賬44377.2元,備注用途為劉女農轉居退休死亡待遇款;《養(yǎng)老待遇支付明細表》顯示,劉女的喪葬費24654元、撫恤金24654元,支付總金額為49308元,支付原因為農轉居退休死亡,發(fā)放途徑為單位代發(fā),單位名稱為廣州市天河區(qū)冼村經濟發(fā)展公司。對此,冼某5稱劉女去世后一共獲得喪葬費24654元、撫恤金24654元,共計49308元,該費用是從社保劃給了廣州市天河區(qū)冼村經濟發(fā)展公司,后該公司分兩筆劃給冼某5,一筆為4930.8元,一筆為44377.2元,但實際支出的喪葬費用已超過49308元,并提供《喪葬費支出和收入情況》《銀行存折流水》予以證明。

一審法院認為,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囑撫養(yǎng)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本案被繼承人冼傳吐和劉女生前未立遺囑或遺贈撫養(yǎng)協議,故應按照法定繼承處理。冼某1與冼某2、冼某3、冼某4、冼某5作為被繼承人冼傳吐和劉女的子女,均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對冼傳吐和劉女的遺產享有法定繼承權。
被繼承人冼傳吐、劉女共持有冼村股份合作經濟聯社股份44股,二人死亡后,股份可作為遺產予以分割。各方已達成一致意見,由冼某1繼承8股、冼某2繼承14股、冼某3繼承7股、冼某4繼承7股、冼某5繼承8股,予以確認。
被繼承人劉女名下04×××33賬戶余額128.01元屬于遺產,由各方平均分配,即冼某1、冼某2、冼某3、冼某4、冼某5各繼承25.6元。
關于喪葬費和撫恤金。各方提交的證據能夠證實被繼承人劉女去世后社保機構通過單位代發(fā)喪葬費24654元、撫恤金24654元,共計49308元。冼某5提供的《喪葬費支出和收入情況》證實了辦理劉女喪葬事宜實際支出的費用遠超過上述款項49308元,且該支出款項符合廣州市辦理喪葬事宜的合理支出范圍,故冼某1請求分割喪葬費、撫恤金、農轉居退休死亡待遇款,缺乏依據。
關于14號房是否屬于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辟?持有的《村鎮(zhèn)宅基地使用證》具有不動產權屬證書的作用,雖該證書所記載事項與不動產登記簿中的記載不一致,但廣州市天河區(qū)不動產登記中心向其出具的《關于冼某2反映事項的答復》載明“宅基地使用證變更權屬人的情況,發(fā)生在我中心承接相關職能事項之前,建議您向屬地村街了解情況”,而《沙河鎮(zhèn)宅基地(房屋)情況登記表》又明確載明14號房的使用人由冼傳吐變更為冼某2,該登記表系各方共同提交且冼某1系持律師調查令從廣州市冼村實業(yè)有限公司調查獲取,故對該登記表的真實性予以確認。再者,冼某2與廣州市冼村實業(yè)有限公司簽訂有14號房拆遷補償協議,能夠進一步佐證廣州市冼村實業(yè)有限公司認可冼某2系該房屋使用人的事實。綜上,本案證據能夠證實14號房的使用權人已在被繼承人冼傳吐、劉女生前轉給冼某2。因此,該房屋不屬于被繼承人冼傳吐、劉女的遺產,冼某1請求繼承該房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主要在于14號房的權屬問題。雖然廣州市規(guī)劃和自然資源局存檔的14號房《村鎮(zhèn)宅基地使用證存根》記載的使用人為冼傳吐,但廣州市冼村實業(yè)有限公司存檔的該房屋《沙河鎮(zhèn)宅基地(房屋)情況登記表》和《村鎮(zhèn)宅基地使用證》上記載的使用人已由冼傳吐變更為冼某2,且冼某2持有《村鎮(zhèn)宅基地使用證》的原件,上面記載的使用人亦變更為冼某2,并加蓋有“村鎮(zhèn)業(yè)務校對章”。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guī)定,當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實與不動產登記簿不一致時,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應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村鎮(zhèn)宅基地使用證存根》是不動產權屬證書,《沙河鎮(zhèn)宅基地(房屋)情況登記表》則屬于不動產登記簿,故14號房的權屬應以廣州市冼村實業(yè)有限公司存檔的《沙河鎮(zhèn)宅基地(房屋)情況登記表》為準,況且冼某2還持有不動產權屬證書原件,即該房屋登記在冼某2名下,屬于冼某2個人所有。冼某1上訴主張14號房屬于被繼承人冼傳吐和劉女的遺產,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喪葬費用問題,冼某5在一審時已經提交了《喪葬費支出和收入情況》,詳細列明了處理母親喪葬事宜的具體收支明細和數額,雖然冼某5沒有提供具體的單據予以佐證,但該開支符合處理喪葬事宜的習慣和情理,且得到了冼某2、冼某3、冼某4的認可,故冼某1上訴要求再分割被繼承人劉女的喪葬費和撫恤金,缺乏理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冼某1的上訴請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175元,由上訴人冼某1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苗玉紅
審判員黃文勁
審判員彭國強
書記員黃堅鑫
蔡曉靜

2021-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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