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與佟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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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間借貸糾紛(2021)內0821民初1702號

原告:王某,住烏海市。
被告:佟某,住巴彥淖爾市五原縣。

本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佟某因做工程需資金周轉,于2013年1月16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條一張,未約定還款時間及利息。借款后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絕履行給付借款本金的義務,原告訴至本院。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的陳述、借條等證據在案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受法律保護。本案中,被告佟某以資金周轉為由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條,雙方形成借貸法律關系,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應受法律保護,雙方應嚴格按照約定履行義務,被告經原告催要仍未償還借款的行為構成違約,應當繼續(xù)承擔履行給付原告借款本金的義務,原告的訴請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佟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對庭審舉證、質證和法庭辯論等訴訟權利的放棄,本院依法缺席審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佟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償還原告王某借款本金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佟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上訴,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劉建國
書記員武婧

202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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