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舒某、楊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實務研究950字數(shù) 2394閱讀模式

永州市零陵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2021)湘1102民初430號

原告:永州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灘區(qū)湘永路235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1100MA4L6J569T。
法定代表人:田萬頃,系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華,男,該行珠山支行副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蘇文豐,湖南瑞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舒某,女,1981年8月4日出生,漢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區(qū)。
被告:楊某(系被告舒某之子),男,2006年4月16日出生,漢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區(qū)。
法定代理人:舒某,女,1981年8月4日出生,漢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區(qū),特別授權)。
被告:楊慶夫,男,1943年5月17日出生,漢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區(qū)。
被告:熊逢英,女,1948年10月15日出生,漢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區(qū)。
上述四被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羅榮清,零陵區(qū)法律援助中心法援律師。
被告:蔣理瑋,男,1991年12月18日出生,漢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區(qū)。
被告:蔣濤,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漢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區(qū)。
被告:蔣信,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漢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區(qū)。

根據(jù)當事人的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8年5月18日,楊某某(已歿)與原告永州市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最高額借款合同》(福祥便民卡),合同中約定最高額借款額度為150000元,借款期限為36個月,期限自2018年5月18日起至2021年5月18日止,在借款期限內(nèi),借款人可循環(huán)使用上述借款額度,但在該期限內(nèi)任何時點上的借款余額不得超過該最高借款額度,單筆貸款期限不得超過一年且不得超過最高借款額度剩余使用期限;合同約定借款年利率為5.7%,借款期限內(nèi)利率不因任何原因進行調(diào)整;還款方式為自實際借款日起按日計息,按季度結息還款,逾期罰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礎上加收50%;該合同還約定了“借款人未按約定使用借款,或借款人未按照約定償還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及其他應付款項,或未履行本合同項下任何其他義務,或違背在本合同項下的陳述、保證或承諾”等構成借款人違約;借款人違約的,貸款人有權自逾期之日按雙方合同約定的逾期罰息利率計收罰息等。同日,原告與被告蔣理瑋、蔣濤、蔣信另行簽訂了《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本最高額保證項下?lián)X熑蔚淖罡呦揞~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本金的限額伍萬元整及利息、實現(xiàn)債權費用等”,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本合同項下有多個保證人的,各保證人共同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期間為主合同項下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蹲罡哳~借款合同》簽訂后,原告于2019年10月14日、2019年12月7日、2019年12月9日分別向楊某某發(fā)放借款50000元、20000元、10000元,共計80000元。借款后,楊某某未按期償還借款本息。
另查明,借款人楊某某于2020年8月14日因觸電意外身亡,其法定第一順位繼承人為其妻子舒某、兒子楊某、父親楊慶夫、母親熊逢英。楊慶夫、熊逢英共生育了四個小孩(含死者楊某某)。
還查明,借款人楊某某于1998年7月入職零陵區(qū)珠山鎮(zhèn)中學,系珠山鎮(zhèn)中學教師,至本案庭審結束時止,被告舒某已領取楊某某死亡時遺留的財產(chǎn)如下:住房公積金124223.93元、2019年零陵區(qū)珠山鎮(zhèn)中學年終考核獎26000元,2020年下學期獎勵性績效1321元、零陵區(qū)鄉(xiāng)鎮(zhèn)補貼3040元、人才津貼600元。被告舒某領取楊某某的公積金后給被告楊慶夫30000元。

本院認為,原告與借款人楊某某于2018年5月18日簽訂的《最高額借款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認定合法有效。合同簽訂后,原告于2019年10月14日、2019年12月7日、2019年12月9日依《最高額借款合同》給借款人楊某某發(fā)放貸款共計80000元,借款人楊某某未能依約按期足額償還相應借款本息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本案中,因楊某某已經(jīng)死亡,其生前所負債務由其繼承人在各自繼承遺產(chǎn)的范圍內(nèi)承擔清償責任;但在清償債務前應先分割出其與被告舒某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的一半為配偶即舒某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楊某某的遺產(chǎn),該部分遺產(chǎn)再由其繼承人舒某、楊某、楊慶夫、熊逢英繼承,并由前述繼承人在各自繼承遺產(chǎn)的范圍內(nèi)對楊某某所欠債務承擔清償責任。被告蔣理瑋、蔣信、蔣濤分別與原告簽訂了《最高額保證合同》(福祥便民卡),雙方約定了“本最高額保證項下?lián)X熑蔚淖罡呦揞~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本金的限額伍萬元整及利息、實現(xiàn)債權費用”等,該約定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保證人蔣理瑋、蔣信、蔣濤應各自對楊某某的債務本金最高額伍萬元及其利息、實現(xiàn)債權費用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蔣理瑋、蔣信、蔣濤在履行其連帶清償責任后亦可在債務人楊某某的繼承人舒某、楊某、楊慶夫、熊逢英繼承遺產(chǎn)范圍之內(nèi)向繼承人追償。被告舒某、楊某、楊慶夫、熊逢英雖辯稱債務人楊某某死亡后無遺產(chǎn)可供繼承,但四被告均未書面聲明放棄繼承,且被告楊慶夫、熊逢英育有四個子女(含楊某某),二人仍有三名子女應承擔贍養(yǎng)義務,而楊某雖尚未成年,仍有其母舒某承擔撫養(yǎng)責任,而原告訴請僅要求四被告在繼承遺產(chǎn)范圍內(nèi)承擔還款責任,故對四被告的抗辯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蔣理瑋、蔣信、蔣濤辯稱案涉?zhèn)鶆諔坑蓚鶆杖似拮邮婺炒鸀閮斶€、債務人妻子不能償還后再其保證人償還的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故,對原告在本案中的訴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第三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舒某、楊某、楊慶夫、熊逢英在繼承楊某某之遺產(chǎn)范圍內(nèi)給付原告永州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罰息1703.62元(利息暫計算至2020年11月5日,2020年11月6日后產(chǎn)生的利息、罰息按借款合同約定的利率計算至本息還清時止);
二、被告蔣理瑋、蔣濤、蔣信分別在案涉借款本金最高額50000元及其利息范圍內(nèi)對上述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被告蔣理瑋、蔣濤、蔣信在履行其連帶清償責任后可在被告舒某、楊某、楊慶夫、熊逢英在繼承楊某某之遺產(chǎn)范圍內(nèi)向被告舒某、楊某、楊慶夫、熊逢英追償。
上述給付義務,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43元,由被告舒某、楊某、楊慶夫、熊逢英、蔣理瑋、蔣濤、蔣信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李豆豆
人民陪審員蔣峰
人民陪審員王少武
法官助理
何帥

書記員

2021-06-29

(本文來自于網(wǎng)絡,本網(wǎng)轉載出于學習之目的,相關人員如有異議可以短信聯(lián)系我們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