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陵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離婚糾紛(2021)豫1423民初1696號
原告:梁某,女,漢族,住河南省虞城縣。
被告:王某,男,漢族,住河南省寧陵縣。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認定事實如下:原告梁某與被告王某經(jīng)人介紹相識,于××××年××月××日辦理結(jié)婚證,2021年5月21日原告梁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訟來院要求與被告王某離婚。
本院認為:原告梁某與被告王某雙方婚后應(yīng)當互敬互愛,攜手共同生活,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十余年,應(yīng)有一定的感情基礎(chǔ),原告主張與被告夫妻感情破裂,要求與被告離婚,但對其主張未提供證明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的有效證據(jù),對該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梁某與被告王某離婚。
一審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張書華
書記員喬莉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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