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陽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勞務合同糾紛(2021)豫1726民初3169號
原告:張某某,男,1964年12月8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泌陽縣。
被告:簡某某,男,1985年6月6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泌陽縣。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9年12月5日,被告簡某某向原告張某某出具欠條一份,內(nèi)容為:“欠條張某某總計::5個工每工200元總計:10800元已付3100元下欠柒仟柒佰元整〈¥7700元〉簡某某2019.12.5”。該欠款經(jīng)催要無果,故原告將被告訴至本院。
本院認為,原告張某某給被告簡某某提供勞務,原、被告之間形成勞務合同關系,雙方均應依據(jù)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原告依約提供了相應的勞務,而被告尚欠原告勞務報酬7700元至今未付,該行為屬于違約行為,依法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的違約責任。因此,結合本院現(xiàn)已查明的事實,原告現(xiàn)要求被告依法支付勞務報酬7700元,證據(jù)確鑿,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簡某某缺席,視為其放棄了答辯、舉證及質(zhì)證的權利,不影響本院依法作出判決。
綜上所述,原告訴訟請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五百一十一條、第五百七十七條、第五百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六十二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簡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原告張某某支付勞務報酬7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由被告簡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王世專
書記員呂鵬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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