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與孫某申請宣告自然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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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申請宣告自然人無民事行為能力(2021)京0114民特419號

申請人:李某1,女,1974年5月27日出生,漢族,現住北京市昌平區(qū)。
被申請人:孫某,女,1940年2月18日出生,漢族,現住北京市昌平區(qū)。
代理人:李某2(孫某之夫),男,1937年8月7日出生,漢族,現住北京市昌平區(qū)。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李某2與孫某系夫妻關系,雙方生育兩個子女即李某1、李某3,孫某的父母已經死亡。孫某患有阿爾茲海默病,不能正確表達自己的意志,無法辨認和控制自己的行為。訴訟中,本院依據李某1的申請,委托法大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對孫某的民事行為能力進行了鑒定。2021年6月11日法大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孫某診斷為阿爾茲海默病,評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李某1交納了鑒定費6450元,并表示自行承擔該費用。李某2表示其患有慢性病,行動不便,不能履行監(jiān)護孫某的職責,同意李某1擔任孫某的監(jiān)護人。李某3向本院出具了聲明,稱同意李某1作為母親孫某的監(jiān)護人。

本院認為,孫某經鑒定被評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孫某的配偶李某2表示無法履行監(jiān)護職責,李某2和李某3同意李某1擔任孫某的監(jiān)護人,李某1表示其愿意作為孫某的監(jiān)護人,并代理其從事各項民事活動,故李某1要求宣告孫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并指定李某1作為孫某的監(jiān)護人的請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百八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宣告孫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指定李某1為孫某的監(jiān)護人。
鑒定費6450元,由李某1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黃瑩
書記員張詩晗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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